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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版《伤残给付表》即将发布

2013年06月08日 07:21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日前,成都商报曾以《保险伤残给付标准14年不变》为题独家连续报道了有关意外险《伤残给付表》而引发的争议和现状,在稿件见诸报端后引发了社会和保险业界对使用了14年之久的意外伤害保险伤残赔付标准的强烈关注。

  昨日,这一事件出现了重大进展。

  中国保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根据最新的《通知》内容,新版的《伤残给付表》已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完成制定工作并将发布。而对于1999年下发的《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会表示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时废止。这意味着,已沿用了14年之久的旧版《伤残给付表》将退出舞台。

  保监会

  14年的旧版《给付表》昨起废止

  “买了几十份意外伤害保险,从来没有留意过其中附带的《伤残给付表》,直到看了你们的报道,才晓得原来这意外险的理赔里面还有这么多名堂!”对于成都商报近期关于意外险伤残赔付表的相关报道,市民陈先生如此表示。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意外险销售额为386亿元,其中四川地区为23亿元,以一份普通意外险不超过100元的售价计算,全国与此相关者至少有3.8亿人次,四川地区至少有2300万人次,由此可见其适用面之广。

  值得关注的,就在数天前成都商报独家报道了中国保险业协会早在5年前即已着手修订老的《伤残给付表》且新标准已经修订完成后,连日来,关于此事件的推进也似乎陡然加快。

  在昨日中国保监会的最新《通知》中,明确表示“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

  对于旧《伤残给付表》的废止,保监会在回答媒体提问时坦言: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经营中使用的残疾给付标准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发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国保监会成立后于1999年转发此文,并沿用至今。

  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业服务覆盖面的不断扩大,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先后发布,《残疾给付表》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现实需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对保险条款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进行规范。

  最新进展

  新版《残疾给付表》已完成

  成都商报记者从《通知》中留意到,保监会规定,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的给付比例,而保险公司则应科学地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对于伤残程度的评定标准,《通知》表示,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是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据悉,保监会已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专门项目组,对旧版的《残疾给付表》进行修订,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完成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将发布。下一步,保监会将指导保险行业建立科学调整机制,对新标准进行不断完善,使得伤残给付标准能够更好地符合实际。

  新旧衔接

  12月31日前完成条款更换工作

  业内人士表示,新标准即将公布,还面临诸多问题,比如,老保单的条款更新问题?以及新旧保单如何衔接的问题等?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相关人身保险业务平稳过渡,保监会将采取两项措施来实现衔接和更新工作。一方面是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过渡期。保监会要求,需要调整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保险条款,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和条款更换工作。另一方面,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对行业的服务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和指导,确保产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此外,在《通知》中保监会还对短期意外险的定价和报送做出了最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

  成都商报记者 田园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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