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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最后贷款人"角色 央行称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

2013年06月08日 07:52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万敏

  6月7日,央行公布了《2013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报告称,我国银行业尚未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未能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约束和市场化的处置机制,国家事实上为存款人提供隐性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市场约束,助长了道德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央行在上述报告中表示,将“加快存款保险立法进程,择机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组织模式。”

  仍无具体出台时间表/

  央行报告指出,我国在有效处置金融机构风险方面仍存在不足,尽管现有法律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接管、撤销等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内容相对简单,操作性不强,缺乏有效手段督促问题机构及时补充资本和恢复经营能力,最终实施处置时,有效财产可能已经所剩无几,存款人和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另外,我国对高风险机构的处置多使用停业整顿和撤销方式,较少采用市场化兼并、收购的做法,处置中存在程序不透明、操作不规范、效率低、时间长等问题。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财政实力相对薄弱,存款保险制度等金融安全网也尚未建立,金融风险处置中大多由中央银行临时扩张资产负债表承担处置成本,给全社会造成负担。”央行指出,缺乏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现行《企业破产法》等法规制度较为笼统,缺少可供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不同位阶的规则之间也未能有序衔接。

  央行认为,风险处置缺乏明确的牵头部门。风险处置涉及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等,各部门的处置责任有待进一步明晰,效率有待提高,协调也有待加强。

  央行表示,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基本成熟,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实施方案,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

  对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央行在报告中明确,将规范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明确赔付限额,制定保费缴纳标准,积累和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治理与职能。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在风险处置中的作用,明确其对问题机构的早期介入职能,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用于问题机构处置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建立相应的资产收购和债务清偿操作机制。

  央行强调,存款保险制度需明确损失和风险分担机制,确保公共资金安全。首先,应强化机构、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使经营者、股东和债权人承担处置成本,避免滋生道德风险。在股东承担相应损失后,剩余损失由债权人分担,包括金融机构的债券持有人、机构债权人以及超出存款保险限额的存款持有人等。

  对于央行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职责,央行也表示将完善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建立公共资金回收机制。中央银行可为存款保险机制提供后援支持,为防范道德风险,中央银行资金主要限于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救助,在出现系统性风险时,也仍需发挥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公共资金投入救助可能产生的损失应由股东和债权人弥补,必要时可向金融机构收取特别费用。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具体时间表,央行仍未明确。

  有步骤推进利率市场化/

  分析人士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已研究多年,去年央行启动利率市场化的尝试,或将加快推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以便为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铺平道路。

  在上述报告中,央行称将在综合考虑改革所需各项基础条件的成熟程度,全面评估和权衡推进改革的宏观收益与风险的基础上,与存款保险制度、能源资源价格改革等相关经济金融改革的推进进程相协调,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利率市场化。

  2013年,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提高中央银行市场利率调控水平,引导金融机构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用好利率浮动定价权合理定价。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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