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锐风电(601558)昨天公告称,5月29日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北京证监局监管决定及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可以基本认定华锐风电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为赔偿投资者损失,他将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一起征集受损股民作为原告,帮他们起诉索赔。
或因虚增利润被立案 两年来股价暴跌74%
2013年3月7日,华锐风电公告称,经自查发现,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这些差错涵盖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净利润等四个方面,其中净利润差异比例超20%,会计差错导致的差异为-1.68亿元。3月10日,时任董事长的韩俊良提出辞职。2013年4月13日,华锐风电发布《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北京证监局经查,公司部分业务单据、相关数据、财务记录失实,导致2011年度利润虚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2013年4月20日前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2011年财务报告,同时披露对2012年相关定期报告的调整。此外,公司应当在披露上述更正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记者了解到,2011年1月13日,华锐风电登陆A股,发行价90元/股。而截至2013年5月30日,华锐风电收盘价仅5.58元/股,按前复权计算,两年多时间华锐风电股价累计下跌74%,投资者损失惨重。
受损股民可起诉索赔 两律师联合征集代理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华锐风电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11日(即2011年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华锐风电“自爆家丑”的2013年3月7日(即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发布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定为: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7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华锐风电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和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华锐风电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华锐风电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扬子晚报记者 陈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