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这是国务院日前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中的内容之一。为此,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新版“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并明确了相关行业增值税税率。“这是我国税收结构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一个大动作,对相关行业及其企业经营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昨日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的有关人士表达了这样的基本观点。
行业受益程度大小不一
也许是对《意见》发布的响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相关税收政策,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现代服务业的税率只有6%,而公司是研发、制造UC(统一通信)产品的企业,属于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类企业,这样的规定,也许会对公司的经营有一定的正面影响,但其程度有多高,现在还不好说。”成都智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市场总监李宴表示。
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虽然比现代服务业的税率高出了5个百分点,但仍然令成都宏达物流有限公司梁陆军充满了希望。“原来我们从成都东站运一吨货物到双流需要25元,营改增以后由7个点的营业税增加到11个点的增值税,增加了4个点的抵扣,这样我们的运输成本可以降到22元左右。”
富临运业(002357)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营改增”后,公司的税负水平将有所下降,对公司的经营肯定是有好处的,但目前还没有进行过具体的测算,因此,无法给出一个具体的减税数据。
不过,有消息称,上海的“营改增”试点并非想象中的波澜不惊,一些诸如交通运输行业的税负“不降反升”,这与之前对“营改增”所希冀的减税效果背道而驰。
对此,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陈武元认为,“营改增”后征税的基础不同,由原来的销售额变为了增值额,如果某一家企业“营改增”前的销售额很小,而“营改增”后的增值额却很大,这就有可能出现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但这并不否定“营改增”的意义。
税收“杠杆”促进经济转型
陈武元说,无论从《意见》来看,还是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的通知来看,“营改增”的意义主要在于,有保有压,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的通知来看,“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行业都是国家需要大力发展的行业,都是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的行业。“而且有些行业,如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还是无污染,不消耗自然资源,有利于节能环保的行业。”陈武元说。
“营改增”突破了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机制、税制瓶颈,细化了社会专业化分工,从税制上解决了企业长期以来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不少企业主动将生产性服务业务外包,加速了生产性服务业从制造业分离。
同为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的邵平桢说,“营改增”的实质意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以交通运输服务业为例,过去这个行业是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来征收营业税,这就意味着不管企业经营是否有差价,都得交税,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国际石油价格的上涨,劳动力价格的上升,交通运输服务业的经营成本也在“水涨船高”,差价不断下降,但还得照样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来征收营业税。其二,也有利于降低某些行业的税负水平。目前一些行业存在着重复纳税的问题,在原材料的供应价格中已经包含了税收,而制造业生产出成品后还要缴纳营业税,这实际上重复纳税。“营改增”后,只将增值部分纳税,未增值则不需纳税。
地方政府财权事权需统一
邵平桢说,“营改增”后国家的税收总量不会下降,因为在对部分行业税收调降的同时,国家将同时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还将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目前已有消息表明,房产税的试点将由重庆、上海两地扩大到部分一、二线城市,这些都是新的税收来源。
“不过,营业税是目前地方政府唯一的主体税种,而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营改增’后,只能拿到25%的增值税,这对很多本身就很缺钱的地方政府来说无疑是一个打击。”邵平桢认为。
陈武元认为,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还需统一。在我国目前的权力比较集中的政治体制下,地方政府在和中央政府的博弈中能否占据上风,增值税分享比例的确定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地方政府如果不能从增值税中分享更多比例收入,就会转向其他途径。扩大房产税的开征范围,是政府倾向于采取的途径。但是,由于房产税的开征受制于多种因素,其推行阻力也很大。
另有专家表示,目前“营改增”试点企业的增值税部分仍归地方财政所有,未来随着“营改增”的深入,将出现新的问题。如新设立的企业,且是混业经营,既有征营业税的业务,又有征增值税的业务,这类企业的税收,到底归何方则是一个难解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