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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未能提交有效证据 邹宗利"单挑"社保或失败

2013年05月22日 07:57   来源:科学时报   余雪菲 

  5月21日,嘉睿资本合伙人、“讨债专业户”邹宗利状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信息公开一案,一审在北京一中院举行。原告邹宗利和被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律师代表均出席。

  邹宗利并未拿出关键证据。《国际金融报》记者昨日在庭审现场了解到,邹宗利只是把此前媒体的一篇报道作为证据。而邹宗利此前多次宣称,她掌握有社保错失投资,以及她与鼎晖投资合作的关键证据。

  因怀疑鼎晖投资“私吞”了数千万佣金,邹宗利已向鼎晖投资“讨债”一年多。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鼎晖的最大LP(有限合伙人),邹宗利将社保基金告上了法庭。

  没有提供有力证据

  庭上双方的争锋点聚焦在两方面——原告是否提交公开申请;要求内容是否可以公开。被告方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代理律师称,邹宗利提交的公开申请是不完整的,没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另外邹宗利申请公开的其他内容,属于企业的经营性信息,而不是政务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因而不予公开。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之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对双方的争议法庭没有认定,也暂时没有宣判。

  社保代理律师指出,按照国务院规定,社保已定期向公众公开管理运行信息,确保公众对社保基金的管理运营的知情权,未出现违规隐瞒等行为。同时,社保方面还提供证据证明邹宗利的联系方式不能联系到其本人。对这一点,邹宗利昨日也未否认。

  而庭审现场,邹宗利只是把此前某媒体的一篇报道作为其证据,在庭审结束后,记者向其索要此前所指社保错失投资以及她对鼎晖投资公开指责相关证据时,邹宗利对记者表示,“以后再聊”,并未进一步透露更多关键证据。

  对于邹宗利一直强调的鼎晖投资给社保基金和其他投资人造成24亿元的预计收益损失一事,昨日,鼎晖投资发布公开回应信息称,因为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对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主要运作资产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的股权投资,而邹宗利介绍的中铁资源蒙古铅锌矿产包项目属于境外项目,不属于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不存在(他人)窃取项目导致社保基金受损的可能。也就是说,所谓社保基金24亿元损失纯属虚构,是根本不存在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被告方面也驳斥了邹宗利关于社会保障基金在鼎晖投资的用途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年回报率的说法,认为邹宗利“混淆了社会保险基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者的概念”。

  邹宗利举报“年化收益率1.8%、跑输通胀”,指的是各地社保机构日常收支的社会保险基金;而社保基金管理和运营的,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二者的来源、用途均不同。此外,据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12年底,社保基金管理的资产总额达11082.75亿元,投资于鼎晖人民币基金两期合计50亿元,占比不到5‰,并非原告起诉书中称“鼎晖管理占社保基金5%的投资”。

  庭审结束后,记者询问邹宗利是否持有全国社保基金错失24亿投资收益的证据,她没有给予正面回答。

  “诉讼社保案就是邹宗利以最小代价吸引媒体注意的走秀,其目的还是为了向中铁资源、鼎晖投资索要其本不存在的3000万元佣金。”某不愿具名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种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是不应得到支持的。”

  如果败诉,邹宗利是否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上述律师表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月20日,鼎晖投资就邹宗利侵害其商业信誉一事的回应中也表示,鼎晖投资正在寻求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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