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贷通过发理财产品等筹集资金,市金融办提醒投资者不要参与
短短几年内,大量人人贷平台公司成立,以其较高的收益率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但人人贷平台公司的连连倒闭,甚至卷款潜逃,也让大家意识到了很大的风险。
个别公司名义上宣称只为出资人和用款人提供撮合配对服务,以收取咨询中介费用为主要收入,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演变为公司向出资人担保、承诺固定收益(一般年化利率为8%—15%)参与借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等多种业务模式,让资金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
人人贷演变的新业务到底是一种新型的理财模式,还是潜在风险较大的涉嫌违规业务?晨报记者专访了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和相关法律专家。
人人贷最早起源于英国,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线上信用贷款模式创新,实际上是将民间借贷范围从熟人、朋友、生意伙伴等特定范围,借助互联网的广域性扩展到了陌生人等不特定的任何有资金需求的人。
不要贪图高利息而丢了本金
权威部门提醒>
重庆晨报:国外的人人贷和国内有何不同?
市金融办:目前在欧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较为成熟,无论是网络还是线下都能及时有效地查询到个人的详细资料,失信成本非常高,一旦出现一次未按期还款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到社会保障、房贷利率等一系列问题,有效规避了大量潜在风险。而国内信用体系尚在加快建设中,人人贷缺少督促用款人及时还款的信用机制。借钱给熟人、朋友、生意伙伴这些充分了解信息的对象都有无法收回资金的可能,何况那些不熟悉、无法掌握信息的陌生人。
在我国,个别公司名义上宣称只为出资人和用款人提供撮合配对服务,以收取咨询中介费用为主要收入,不参与出资人和用款人之间实际资金支付,不承担借贷风险。但在实际经营中,却演变为公司向出资人担保、承诺固定收益(一般年化利率为8%—15%)参与借贷,销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以入股投资公司为名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方式滚动吸收资金、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等多种业务模式,资金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
重庆晨报:这种人人贷有何危害?
市金融办:人人贷平台公司实质上是开展了类似于银行等机构的金融业务。但人人贷平台公司门槛低,资本金规模、管理水平等都不强,这样的角色转变明显超出了其能力承受范围,其开展相关金融活动也未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实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由于平台公司通过互联网、电话及营业网点广泛开展营销推广活动,人人贷资金来源和运用具有很强的公众性,突破了民间融资参与主体特定性的范围界限,形成了向不特定的个人集资、并向不特定的个人放款的局面,被平台公司放大运用后极易演变为其非法集资的工具。
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市发生了“人人贷”公司卷款跑路的案例,为此,国家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发布了风险提示,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参与此类违规经营活动,贪图高利息而丢了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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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 参与贷款牟取高额利差
2012年1月,张某找到某人人贷平台公司希望借款。在公司介绍下,市民王某答应借款18万元,并与借款人张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期限6个月,约定支付出资人的月利息1.2%。当日,出资人王某与该公司另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平台公司,转让协议生效日为王某向张某借款到期的2012年7月。借款人张某支付的利息成本为月息2.2%,超过出资人获得的1.2%,利差则由平台公司收取。
市金融办相关工作人员对此案例进行解析:“这个平台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实质上为王某到期收回资金及利息提供了保证及代偿约定,由其负责对该笔贷款进行实质性的管理。由于人人贷平台公司资本金往往都不大,但参与的借贷交易量大,由其提供担保及约定代偿的资金额度与实际资本相比过大,对出资人资金收益及安全的保证能力有限。若风险较为集中出现时,必将无法承担代偿责任,出资人资金将面临较大损失。公司在借贷行为中实际上收取了高额利差,实质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
发理财产品 客户资金或被挪作他用
2012年6月,某人人贷平台设计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与出资人钱某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赵某将2012年5月发放给借款人李某的期限12个月的贷款1.8万元以及发放给其他人的6笔贷款(金额共计9万元)形成的债权打包设计为理财产品转让与钱某,钱某将购买理财产品资金支付到转让人赵某银行账户。钱某购买的理财产品期限为3个月,协议约定期满后钱某按其出资金额的102%再将持有的债权转让给赵某或其提供的其他债权受让人。赵某对李某放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钱某购买理财产品提供的资金,通过滚动发行将3个月的短期资金集合成长期资金,发放12月-24月不等的贷款。赵某向李某放贷实际收取的年利率为20%,但支付给钱某的年化利率仅为8%,利差高达12%。
市金融办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在此案例中,平台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与出资人钱某、借款人李某等之间的资金操作复杂,资金运作缺乏监控。出资人钱某只有通过赵某及其公司了解借款人李某等信息,赵某个人的道德风险无从约束,存在虚构借款人及借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划转到赵某及其公司实际控制的账户名下,从而达到将钱某等理财客户资金挪作他用或据为己有的目的。同时该类公司存在通过借新还旧滚动发行理财产品来维持资金周转、做大资金规模的风险,一旦资金链断裂,最终给理财客户造成较大损失。
股权投资涉嫌非法集资
除了借贷模式和理财模式,有的人人贷平台公司还想出了吸引客户入股的经营模式。
某人人贷平台公司设立了多个投资公司,并在相关区域的营业网点进行营销介绍,吸引客户投资入股。
去年1月,出资人苏某就被这种较高的收益率所吸引,和该平台公司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出资40万元,约定合作期限为1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合作期满后出资人可退股,由该投资公司收购。而且,股东与该公司的资金进出频繁,存在老股东资金退出和新股东资金进入的滚动筹资行为,公司实际吸引的资金已达到注册资金的数倍以上。同时,该公司资金并没有像营销人员宣传的那样去直接投资产业,而是被占用投资到有关房地产企业。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这个人人贷平台公司名义上是组建投资公司吸收股东入股,但实际上是采取承诺年固定收益方式向出资人滚动吸收资金,并且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公众开展了营销,已经涉嫌非法集资。
商业预付卡 说白了就是募集资金
某人人贷平台公司向某商业公司发放了一笔2000万元贷款,形式上采取了8折购买该商业公司提货卡的方式签订协议支付资金,1年期满后,由商业公司回购。即平台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商业公司价值2500万元的提货卡,一年后再由商业公司以2500万元的价格进行回购。这样一来,平台公司就赚得了500万元的利息,相当于贷款利率高达25%。同时,该平台公司以商业公司的名义制作了大量提货卡并按8折优惠向市民销售,待一年期满后再以8.96折的价格进行回购,这样购买者获得的年化收益率是12%。
有关法律专家解释:在此案例中,该平台公司给商业公司放贷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向市民销售的提货卡。这种附带收益回报的提货卡,其实质已经演变成为理财产品,成为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的渠道。企业发行提货卡不但需要到商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销售提货卡也应经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对这样的违法经营行为,应予以查处,同时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