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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宜尽快创立“信用身份证”制度

2013年05月16日 07:16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海 阔

  当前,我国证券行业风险管理呈现三大趋势,即:从防范风险向主动管理风险转化;从单一风险管理向风险总量管理转化;从风险定性分析向风险定量分析转化。随着场外业务和非标业务在证券公司的业务总量中占比不断增加,信用风险在风险总量中的占比也不断上升。因此,建立与之对应的信用风险防控机制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有必要尽快建立我国证券行业的“信用身份证”——违约信用记录,以满足行业创新转型的形势发展要求。

  应尽快建立违约信用记录

  首先,建立违约信用记录,弥补创新业务模式设计缺陷。

  创新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各类创新业务陆续推出,既为证券行业打开了发展空间,也可能带来相关潜在风险。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创新业务可以说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在我国证券行业发展历程中,就曾经出现不法分子利用交易所国债回购的机制设计缺陷,通过跨席位、跨账户回购挪用客户资产,导致证券公司发生巨额损失甚至破产清算的案例。各类创新业务在开展之初,存在一些模式缺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行业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如果我们建立了证券行业违约信用记录,就可以及时发现新业务模式的设计缺陷,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不但可以提高证券公司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也能够推进创新业务的有序健康开展。

  其次,建立违约信用记录,大力拓展场外业务和非标业务。

  我国证券行业正在从传统的场内业务、标准业务为主向场内场外、标准非标并重转化,这种转化可以帮助证券公司降低对股票二级市场的依赖度,改变“靠天吃饭”的窘境。但场外业务和非标业务也普遍存在交易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等问题。这种私募特征可能导致不法分子寻找风控较为薄弱的证券公司,通过“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式,不断将外部风险向证券公司转移,这种风险在银证业务或银证信业务等被动管理型产品中发生的概率更大。这就警示我们:对于场外业务和非标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不适合通过单打独斗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而应该动员全行业的力量,将违约信用记录进行汇总,建立证券行业违约信用记录库,一方面可以推动证券行业积累创新经验教训,从行业角度控制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证券公司通过信用违约信息查询和案例查询,可以提高甄别风险的能力,编制一张疏而不漏的信用风险控制网络。

  第三,建立违约信用记录,是建立证券行业信用风险预警机制的前题。

  我国证券行业监管的底线是“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的金融风险”。“风起于青萍之末”,任何风险的发生都会有一个萌芽、集聚、爆发的过程,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已成为我国证券行业健康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2006年10月,摩根大通公司发现次级贷款的逾期付款以惊人的速度上升,这表明次级贷款行业的承销标准正在恶化,于是摩根大通选择紧急刹车,并避而远之。不但大幅降低了自身损失,还乘机低价收购了贝尔斯登,成为次贷危机的赢家。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更需要在行业层面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违约信用记录,及时发现“第一张倒下的牌”,采取及时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信用风险在行业内的蔓延。

  四点建议

  如何建立证券行业违约信用记录,笔者有四点建议:

  一是明确主体。在建设主体方面,建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违约信用记录的制度、流程、系统等体系建设工作。在受报主体方面,建议由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监测中心”)负责,在监测中心下设信用风险监测部,统一组织、协调建立证券行业违约信用记录。这样既符合行业自律的本意,也符合监管部门设立监测中心的初衷。在上报主体方面,应由各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监测中心上报违约信用记录。

  二是开发系统。建议开发“中国证券行业信用风险监测系统”,并将证券行业违约信用记录作为其中重要的模块。在该信用系统中,监测中心可根据证券行业信用风险的需要,从业务类别、涉及行业、涉及公司、交易对手等多维度设计各类风险预警指标。各证券公司通过该信用监测系统上报违约信用记录等信息,同时指定专人在开展业务时查询交易对手是否存在违约信用记录,或查询是否存在相关违约案例,真正做到“人人出力、人人受益”。对于信用监测系统发出的预警信息,监测中心可通知相关证券公司进行查证反馈,对于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中心应向中国证监会或派出机构通报,以开展进一步监管检查工作。

  三是建立制度。建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牵头制定证券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业务细则,明确证券公司上报违约信用记录的责任、上报主体、上报情形、上报内容、上报频率、上报方式、查询情形、查询方式等标准。通过制度建设,把证券行业违约信用记录工作常态化,作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并将其作为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价指标之一进行考核。

  四是适时联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组织建成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截至2012年6月底,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了8.1亿自然人的信息及贷款等信用记录。笔者建议,从联合监管的角度,可以适时联通证券行业与银行行业的信用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推动建立我国整体的居民及机构信用基础数据库。

  庄心一副主席在今年的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研讨会上提出:证券行业必须做到创新发展与风控合规的动态平衡。这不但是证券公司创新转型的核心原则,也是证券行业不断完善顶层机制设计的核心原则。因此,尽快建立我国证券行业违约信用记录,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各证券公司信用信息隔离,无法查询交易对手在行业内的信用记录的难题;同时有助于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及时发现某些预警信息或违法线索,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整体风险,有利于我国证券行业的创新转型与持续发展。

  (作者系本报特约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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