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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修改囊括虚假陈述等的 综合性司法解释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2013年05月15日 07: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广受关注的万福生科涉嫌欺诈上市案,终于有了阶段性的查处结果,而此案中平安证券作为中介机构,出资3亿元设立 “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偿在万福生科案中受害的投资者。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专访时表示,这种做法应该予以肯定,但投资者仍有不同意见,建议平安证券搞一次专题听证会,听听投资者代表的感受和声音。

  刘俊海表示,平安证券的赔偿方案对投资者维权成本降低的效果应该肯定,但好事一定要做到实处。例如,投资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5月2日-6月10日)在其网站注册并通过投票系统予以确认,时间期限略显仓促,应该予以延长;此外,只是就此发布公告还是不够,应该结合个别通知的方式,确保投资者对赔偿方案及时了解。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要将万福生科案办成标杆式的案件,体现了此案对今后监管执法的启示性意义。对此,刘俊海表示,万福生科案的处理结果最终会有惩罚、补偿、提振、教育四大意义。

  首先,要确保每个受害投资者获得充分及时足额的赔偿,更要确保在本案当中,由于失信而受益的每个责任主体,都能得到有力的制裁。其次,民事责任是一切法律责任的前提。如果投资者不愿意接受和解方案,也不意味着丧失权利,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对于此案的处理结果应该有助于提振投资者的信心,目前股市暂时低迷,不是因为缺资金的问题,而是缺乏法治元素,缺乏股权文化导致承担了额外的道德和法律风险。最后,此案的处理结果应该有助于教育市场各方都能够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

  面对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投资者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此,刘俊海提醒广大投资者,首先要审慎选择投资对象,树立理性的投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在遭受损害以后投资者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善于固定和保全证据。对于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投资者应该积极向有关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举报,目前证监会和司法机关受理案件不少是来自于公众投资者举报,当广大投资者为自己权利而奋斗的时候,也是为改善整个资本市场法制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推出了对投资者的先行补偿方案,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供了一个市场化的手段,具有积极意义,但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在投资者赔偿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刘俊海强调,重点在于解决此类案件立案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建议尽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只要投资者认为有造假行为并取得证据,法院就该立案;另外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损害赔偿,还囊括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对此还没有司法解释,希望各地法院一定要告别司法解释依赖症,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与此同时,刘俊海呼吁尽快出台囊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综合性的司法解释。

  在上市公司IPO、再融资、年度审计报告等业务中,涉及券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众多机构,诚信的资本市场离不开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如何约束中介机构使其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焦点。

  在刘俊海看来,中介机构对谁负责,对谁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本应是最清楚不过的事实。然而目前个别中介机构的角色定位出现错误,与上市公司沆瀣一气,欺骗投资者,由万福生科案就可见一斑。

  “中介机构收取的中介费虽然由上市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广大的公众投资者才是中介机构的衣食父母;此外,从中介机构服务的本质来看,不管是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还是保荐意见书,最终的用户是公众投资者,而不是上市公司。所以各类中介机构必须要对公众投资者诚信、守信、勤勉、尽责。”

  刘俊海进一步解释称,2005年证券法修改之时,第一次把保荐制度改为强制制度,就是为了彻底改变融资方和投资方信息不对称的状态,扭转投资者弱势地位。目前来看,这样的设计在落实过程中依然会出现漏洞,建议下一步修改证券法的时候,中介费不应经过上市公司的手;中介机构的选择也不应由上市公司自行选择,应由投资者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协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选择,使中介机构真正做到独立、客观、有公信力。( 徐 科 )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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