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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制度初露曙光 专家建议强化政府角色

2013年05月10日 08:14   来源:兴安证券   

  芦山地震距今已逾半月,留给国人的伤痛尚未平复,但巨灾保险的探路却带来了振奋的消息。据深圳保监局介绍,近期深圳巨灾保险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就巨灾保险推进模式、巨灾基金成立及运行方式、巨灾产品保障范围及费率厘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保监会明确将给予深圳必要的指导和政策支持。

  如果巨灾保险能够在深圳试点,也就意味着业内呼吁5年之久的巨灾保险制度有望出台。值得关注的是,此前深圳市政府已召开会议,研究推动在深圳开展巨灾保险试点。而深圳巨灾保险工作小组的组建,也是由市领导挂帅,市发改委 、财政委、民政局、法制办、应急办、金融办及深圳保监局等各相关部门参加,政府牵头的作用不容小视。

  缺位的保险

  保险应该是一个事前的融资体系,而不应该仅仅只是事后的一种转移支付。

  复旦大学保险系主任陈冬梅认为,像地震这种非常态的灾害,我们国家的政府救济调配能够高效率的运作,建立一个救援、减损、重建的体系。但是对于一些影响相对比较中等或者小,但是损失也很严重的灾害,这一体系的运作就很难,事前的融资体系建立就显得尤其重要。

  “不能遇到普通灾害也用非常态的手段去做,那样的社会成本其实很高。而保险作为一个事前融资安排其实就可以作为一种常态下的措施去运作”。陈冬梅强调,这需要以法律的方式将这种常态的措施固化下来,这样的话以后遇到类似问题那么就有一套比较完整的规则,效率也会提高。

  而在这个过程中到底是政府更强势还是保险公司,并不能够一概而论,讲究的是一种落实到不同类型的灾害事件中,各种社会经济力量之间自发的一种博弈,有赖于目前保险发展的水平和政府愿意扮演的角色等等。而在这里面,谁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

  但是不管怎么样,缺了保险的话,那么事前融资体系就还是会缺了一块。

  与此同时,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伴随经济发展而增加,对于日益严重的巨灾损失,单靠传统的保险、再保险体系难以承受。巨灾损失增加导致保险业风险随之增加。而且很多时候因为巨灾本身的不可保性,所以更多地需要依赖资本市场的作用。

  陈冬梅认为,(应对巨灾)需要的其实是一个更广更发达的而不是传统的保险产品,比如说巨灾衍生品,包括巨灾期权、巨灾期货等等。但是受制于市场发展水平,虽然保险公司很愿意去做,但现有的融资渠道、投资渠道都很受限制。

  保险无论如何应该还是要发挥其作用的。目前对于地震灾害,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寿险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一般均包含地震责任。

  主要是财产保险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如在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明确将“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列为责任免除。但是财产保险和灾后的恢复重建相关性很大,陈冬梅认为。

  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地震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更有利于实现地震风险在区域乃至全球范围的分散,降低地震灾害对国家、地区的财务冲击。所以在有的国家有地震保险法,来规定由于地震导致的财产损失,各路人马应该怎么各司其职。

  而在我国,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地震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没有政府的主动参与。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商业保险公司认为经营风险高、承保率低,不但无利可图,还可能“血本无归”。

  政府牵头巨灾保险任重道远

  “巨灾本来就不是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完全处理的,在其他国家出现巨灾的时候也是由政府还有再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公益团体一起出面,也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担的”,陈冬梅告诉21世纪网。

  巨灾主要是相关性很高,很集中,那么保险公司如果单独来负担这个风险的话其实是没办法的。需要一个专业链条上的风险分散,比如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的横向分散,以及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纵向产业链条上的分散。

  在美国 ,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对巨灾风险提供保障,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都通过政府立法来推动。

  而日本在发生巨大地震灾害时,政府将承担大部分的再保险责任,在整个制度设计中政府担当着最后保障的重任。比如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运作。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成立地震再保险机构,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住宅地震保险后,再由地震再保险公司承保,而地震再保险公司以超额损失再保方式转分保给政府。

  法国政府则为巨灾再保险合同提供担保: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后,与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通过再保险合同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责任,而巨灾再保险合同由政府提供担保。

  而在我国,一旦面临巨灾,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商业保险公司则是在保监会号召下自主参与大灾保险理赔 ,并没有建立专门的巨灾保险体系。

  而近期深圳保监局传出的消息,让巨灾保险制度初露曙光。在前期的资料收集、分析的基础上,深圳已经开始深入讨论巨灾保险推进模式、巨灾基金成立及运行方式、巨灾产品保障范围及费率厘定等问题。而保监会也明确表示,将给予深圳必要的指导和政策支持。

  其实早在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频发的自然灾害,使得建立包括地震风险在内的巨灾保险机制成为行业共同呼声。金融业“十二五 ”规划提出要“逐步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完善巨灾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机制”。

  巨灾在可保性上本身就比较弱,我国的巨灾损失赔付水平虽然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但仍然是在进步的。这跟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阶段以及专业程度都是相关的。陈冬梅以此次芦山地震为例,“应该注意到的是行业在这方面的意识和觉悟已经提高很多了”,地震当天保监会紧急下发通知,要求保险公司针对震区做好理赔工作。

  因此巨灾保险是需要发展的,它是一个方向,不过在过程中,为了满足巨灾保险服务的目的,可以有很多种选择来帮助社会度过这么一些特殊时期。陈冬梅分析,中国有广阔的腹地,保险密度、保险深度都还很低,只要保险公司足够专业有能力,按照政府的引导发展,发展空间是非常大的。(据21世纪网)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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