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

河北乐亭疑"以刑代民"解决合同纠纷 企业投资或受损

2013年05月06日 11:26   来源:中国日报网站   

  一起正常的合同纠纷,因为河北乐亭县相关执法部门的介入,从而演变成一起刑事案件,导致民营企业法人被捕,直接伤害了企业法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间接破坏了法律的尊严和当地的投资环境。

  2013年1月22日,北京大钊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大钊基业)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王意升,被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实施刑事拘留。原因很简单。2012年12月18日,大钊基业合作伙伴河北唐山远大实业集团公司(唐山远大)总经理王月宏到县公安局报案,控告王意升合同诈骗;2013年1月21日,乐亭县公安局立案侦查,1月22日将王意升拘留。经过一段时间侦查,乐亭县公安局于4月2日发出案件撤销决定书,声称该局办理的王意升合同诈骗案,因“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

  但乐亭警方并没有释放王意升。

  2012年12月30日,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编者注:2012年9月13日,河北建工集团正式签约重组唐山远大实业集团)又到公安局报案,控告大钊基业故意毁坏财物。2013年1月29日,乐亭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王意升;2月5日,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批准逮捕决定书(乐检刑批捕[2013]08号),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意升批准逮捕。公安局据此逮捕了王意升。

  在合同诈骗案撤销的第二天,即4月3日,乐亭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称,王意升未履行合同约定,在没有征得甲方唐山远大书面同意的情况下,2012年3月起对承租的甲方酒店开始大规模装修,造成酒店1-4层、10层的大部分建筑设施被毁坏,至今未进行进一步装修完善,致使现在的酒店不能正常使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开业。乐亭业物价局对酒店一楼被拆的楼梯与墙体进行了价格鉴证,损失为80605元。据此,乐亭公安局认定王意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谭秋桂教授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北京大钊基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所承租的酒店进行装修的行为,属于合同中所规定的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履行合同,不存在故意性;客观上不会损毁出租人的财物。不属于犯罪案件,更不具有故意毁坏财务罪的要件。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样的案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管辖范畴,该县有关权利监督部门,关未能履行监督职责,客观上放纵了将经济纠纷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可能。

  据律师分析,王意升涉嫌合同诈骗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乐亭县相关部门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29日以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批准逮捕,于2月5日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同意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意升进行逮捕。有关部门在未查清案件缘由的情况下,有将无罪之人打入冤狱的嫌疑,这有悖于法律的尊严,将破坏了当地的经济投资环境。

  查询资料得知,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其中就专门指出“个别地方竟以已经检察机关批捕来转嫁责任,应付上级公安机关追查,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的社会影响”。通知中还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疑将经济纠纷当成刑事案件

  2012年1月16日,大钊基业与远大实业签订酒店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大钊基业对出租方唐山远大原酒店进行全面重新设计改建装修。装修过程中大钊基业发现了一些与签订合同不符、承租方难以解决的问题,直接影响到酒店的改建装修乃至如期营业。

  首先,大钊基业承租权益受到意外干扰。签订承租合同时,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告知其公司曾与中国建设银行有5500万元的抵押贷款合同,而是在承租方装修投入700多万元以后的五月中旬,引出建设银行乐亭支行要求三方签订补充合同,主要内容是“远大酒店作为抵押物由借款人(唐山远大)向建行办理抵押贷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抵押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处置抵押房产,同时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即行失效。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抵押权人处置抵押房产,并立即无条件从抵押房产中搬出”。同时出租方还要追加贷款1000万元,让承租方签字盖章,大钊基业当时拒绝了这一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谭秋桂教授指出,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酒店先抵押后出租并不违法,但应该事先说明。大钊基业作为承租方,是取得酒店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建设银行乐亭支行作为抵押权方是获得酒店的处分权。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如果不能按照约定还款造成房产被银行收回,大钊基业作为承租人具有优先使用权,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同时,大钊基业在建设银行乐亭支行处置抵押房产时具有优先购买权,或者有要求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赔偿的权利。

  因此,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建设银行乐亭支行,要求大钊基业所签订三方补充合同条款中所谓失效的说法并不存在。并且,按照《合同法》规定,该合同条款有失公平,即使签署也是可以被要求撤销的。“合同只能终止或解除,并且可以主张因合同解除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谭秋桂教授进一步补充道。

  其次,酒店自建成投入使用至今,消防系统未经消防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于人员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若发生火灾,承租方难以承担责任。

  最后,酒店所有电梯没有验收使用合格证,没有稳定的售后维修安检保障,这对于乘坐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为此,承租方曾多次要求与出租方积极协商解决方案,但出租方不配合,一直拖延。因此,承租方在感知存在巨大投资风险的情况下被迫暂停大面积的投资装修,但继续小范围的装修完善,结果控告承租方法人代表、董事长王意升,并导致有关部门对王意升采取了强制措施。

  应尽快查明案件真相

  据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毁财行为。大钊基业与唐山远大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自2012年1月16日至2023年1月15日止,前后长达11年。大钊基业依据合同拥有酒店使用权和收益权,按合同约定合法进行装修和维护,相关施工方案、计划已报远大批准,远大公司法人代表及其单位各位领导曾多次召开会议同意大钊基业装修方案,王意升不存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根据酒店租赁合同第一条第六款约定,大钊基业愿意提供50万元现金交给甲方唐山远大作质押担保,用于乙方不适当履行合同或出现任何意外的担保。即使出现80605元的财物损坏,也完全属于甲乙双方合同之内的经济纠纷,应按照《合同法》进行调解和补偿,王意升所谓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

  对于远大酒店的装修改建与设备使用均是为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即使产生争议,也应通过民事手段寻求解决。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具有最后性,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保障合法权益时方可使用。

  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乐亭县有关部门应在调查了解案件的相关缘由后,退出对民事经济纠纷的介入。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谭秋桂教授也表示,法律给予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能将其变通为选择性执法权。自由裁量权的底线是由执法人员的品格决定,法律规定并没有问题。


(责任编辑:蒋诗舟)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商务进行时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