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监局日前发布津保监罚〔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调查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虚列燃油费、汽车修理费,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涉及违规金额合计345349.65元;无正当理由注销赔案18644笔,导致经营数据不真实;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公司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承保的保单号为ATIJ73002411Q000003S、ATIJ73002412Q000001G的财产一切险保单,通过保单特别约定,将“机器损坏保险(另一单独险种的主险)”作为该“财产一切险”的附加险。
天津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和《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公司4月10日递交《关于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意见》(津太保产〔2013〕30号),申请减轻处罚。天津保监局经研究,对其中部分申辩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公司虚列费用、无正当理由注销赔案等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太平洋财险天津分公司未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