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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障体系多有政府参与

2013年05月02日 08:09   来源:人民日报   

    从世界各国实践看,按照政府的参与程度不同可以分为政府直接参与型和政府间接参与型,即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但无论哪一种形式,政府在巨灾保障体系的建设上均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是一个巨灾风险多的国家,也是巨灾保障制度最健全的国家之一。以洪水保险为例,颁布了《全国洪水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设立全国洪水保险计划,这个计划实质上是由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资金运作。洪水保险计划覆盖全美2万多个可能形成的社区,约有500多万人持有洪水保险保单,洪水保险成为美国仅次于养老保险的第二大社会保障项目。

    英国的巨灾保障体系建设,则是在政府主导和推动下,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各种资源,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障体系。英国作为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市场,各种专业技术和管理手段十分发达,承保力量雄厚,是世界再保险市场的中心之一,这也为巨灾的市场保险机制能够在英国有效运行提供了必要的保证。

    巨灾保障和保险制度建设的瓶颈问题是承保能力,即资金。无论是政府的财政资金,还是保险市场的资本均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化解巨灾风险可能面临的资金需求。因此,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应运而生。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指将巨灾风险进行证券化处理,利用从资本市场筹集的资金化解巨灾风险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主要的形式有巨灾保险期货、巨灾保险期权、巨灾债券等。1992年12月11日,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巨灾保险期货交易,正式拉开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序幕。巨灾债券是一种场外交易的债券衍生物,是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通过直接发行公司债券,利用债券市场来分散风险,用高收益的债券将巨灾风险证券化的一种形式。据统计,1994年以来全球大约发行了价值127亿美元保险连结证券,其中超过三分之二为巨灾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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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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