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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禁以“零负团费”诱骗旅客

2013年04月26日 07:12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我国首部旅游法,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介绍,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昨天旅游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最近湖南凤凰古城收费问题引起各方关注,根据旅游法,将如何监管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的问题?

  “这部法出台施行后,我相信类似凤凰的问题都应该得到妥善的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表示,“门票不能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对于景区涨价问题,发改委一直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将深入研究旅游法的贯彻落实,以控制门票过快增长,将来景区一定会逐步降价或实行低票制。”


(责任编辑: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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