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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地产提管辖权异议 虚假陈述案再延期

2013年04月26日 08:10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日前,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获悉,备受各界关注的小股东诉宝安地产(000040.SZ)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再起波澜。原定于2013年4月22日上午九点半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4月22日下午两点半开庭的小股东诉宝安地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宝安地产提出管辖权异议,均予以取消。

  公司要求移送广东高院

  原告方无异议

  “被告方提管辖权异议不奇怪,在海信科龙、香江控股等案件中都有遇到过,不过一般都是要求移交当地法院或者区法院审理。”让刘国华律师意外的是:“开庭前也想到被告方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上星期五接到法院电话通知,称被告方提了管辖权异议,22日的庭不开了,当时也没觉得奇怪。上星期六收到法院寄来的材料,才发现被告方是要求移送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真是意外,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记者在宝安地产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看到:“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审理证券资本市场纠纷的司法政策精神,本案属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宝安地产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称:“我国证券市场尚属新兴市场,市场法治化、规范化程度尚有待改进,而证券市场纠纷极可能会在相应市场领域的法治化进程发生指向性作用,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司法审判应予以高度重视”,“本案无论从性质、审判难易程度、法律及社会效果等任一方面考虑,均属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对此,刘国华律师明确表示:“对于被告提出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我作为原告律师不持异议。”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获悉此事后表示:“十多年来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实践表明,法院管辖的层级对案件审理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今天的资本市场已非十年前的市场可以比拟的了。面对具有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全国范围内涉众性大、维稳影响广泛的股民案件,有必要研究与实践提升司法管辖层级的问题。这次,被告宝安地产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至广东高院一审管辖,而原告方不持异议,对此,深圳中院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应考虑予以移送,成为一个好的尝试的开始。我本人支持深圳中院做出一个肯定的裁定。通过该案的首次实践与尝试,进而在今后的法律中加以规定,或建立证券案件专属法庭则更佳。”

  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也认为:“虽然目前的司法解释已规定虚假陈述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此类案件原告人数众多,专业性强,影响力大等因素,如果以后规定此类案件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应该是一个好事。希望宝安地产案成为第一个由高院审理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

  虚假陈述受罚

  股民积极维权

  背景回顾: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发布《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该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号),宝安地产的前身深鸿基及相关高管因“代持股”等问题受罚。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证监会处罚及相关公告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1994年9月年至2010年11月5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且在2010年11月5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2013年2月26日,其代理股民张先生和胡先生(应股民要求,此处用化名)就宝安地产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证据等材料。2013年3月4日,深圳市中院正式受理两案。 (夏齐林)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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