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草案修改一稿)》,昨日提交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二审。较之于一审稿,二审稿可谓“改头”又“换面”,法规名称更改为《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刘渤在作一审稿的修改说明时介绍,虽然这项法规在形式上“改头换面”,但在内容上并没有颠覆性修改。其核心目的还是防止救助人受到被救助人诬告陷害而承受不利后果。因此,二审稿专门针对这一问题在三个核心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被救助人的事实证明责任;二是明确被救助人的过错证明责任;三是规定被救助人对救助人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此外,为打击和遏制被救助人忘恩负义、诬告陷害救助人的行为,二审稿在原有处罚规定基础上增加一款,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