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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抵押的浙江探索 破解“三农”融资难题

2013年04月26日 09:20   来源:浙江日报   

    农民贷款难,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一大瓶颈。有房、有田地、有山林的田园生活让许多城里人神往。不过和城里不一样的是,由于农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些不动产由于缺乏相关权证,难以用作抵押,成为农民贷款难的主要原因。

    为拓展农村融资渠道,盘活农村“沉睡的资本”,破解“三农”融资难题,我省从“三权(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着手,进行了探索。农民贷款难的壁垒,突破口正在慢慢打开。

    林权抵押:盘活“绿色银行”

    靠山吃山,郁郁葱葱的“竹海”一直是安吉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由于缺少相关权证,这片“绿色银行”难以变成银行等金融机构认可的可抵押资产。以前没有钱开发,砍竹子、挖竹笋,基本上就成了村民利用竹山资源的主要方式。“采得多、管得少,收入有限,加上现在人工成本高,资源渐渐变鸡肋,许多竹山没人照料。”安吉县山川乡高家堂村村民周文鑫说。

    如何让“竹子”变“票子”,搞活绿色银行?“关键是要让这些资产流动起来,可以交易,才有价值。”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农户金融部经理孙烈勇说,这就要具备有效的权证、评估机制和交易平台,缺一不可。

    作为林权抵押贷款首批试点县,安吉先后出台了《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管理办法》、《林权抵押管理办法》,并成立了县林权管理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中心,具备了林权登记、评估、交易等机制。在政府有关部门推动下,周文鑫和村民的山林重新领取了《林权证》,并以林权入股方式将竹林流转到了新组建的安吉指南竹笋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以林权作为抵押,获得了当地信用社600万元授信。

    绿色银行真的活起来了。有了资金,合作社带着村民一起深度开发这片“绿色银行”。竹林作业道路,良种竹子培育,生产管理设施等等,以前想做做不起来,如今梦想成真。“当当甩手掌柜,村民的新增收入还比以前增加两成。”安吉县山川乡分管农业的副乡长王家斌告诉笔者。

    近年来,浙江银监局结合持续推进的“金融支农”工程,推动银行创新担保方式,通过激活“沉睡”的森林资源,解决广大林农因担保资源稀缺对贷款可获得性的制约。至今,林权抵押已推广到全省(舟山除外)。据浙江银监局调查显示,截至2012年末,我省(不计宁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余额30.08亿元,每年成倍增长,成为农村“三权”中权属清晰,配套较为完备,发展态势最好的抵押物。其中丽水地区林权抵押贷款覆盖面最广,占据了全省(不计宁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余额60%。

    不过,要满足农民贷款需求,林权抵押贷款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扩大规模。从目前调查情况来看,一些林权证登记权属不清晰,评估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抵押物处置风险等因素制约了农林直接抵押贷款的发展。目前,林权主要是作为一种增信工具,机构风险控制通常结合借款人还款能力或第三方保证综合评判。

    土地农房:抵押贷款成功试点

    除了林权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住房产权(以下简称“两权”)也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和林权一样,由于缺少相关权证,不能作为抵押物从银行获取贷款。

    随着收入增长,浙江农村旧貌换新颜,小洋房、小别墅随处可见。“我们农村房子看看不比城里的差,但是,其实是真正的‘不动产’。”临安龙岗镇贩销户王卓萍打趣地说,如果要拿这些房子抵押贷款,银行不会认账的。

    农村宅基地、农民房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农民朋友呼吁,希望农房可以抵押,解决贷款难问题。2007年,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率先破题,试行“农房抵押贷款”,允许农民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认可书”作抵押物,经审核后给予房屋市场评估价60%至80%的贷款资金。紧接着温州、台州、嘉兴等地也开始试点“农房抵押贷款”,帮助不少农户解决了贷款问题。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也从2009年起破题,在嘉兴、湖州和台州三地试点。

    从全省来看,目前,“两权”抵押贷款规模较林权要小很多,目前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在配套市场体系建设方面,“两权”也只在部分试点县(市)建立了相应的确权、登记、交易和流转平台。

    “两权”抵押发展较为缓慢,原因在于法律法规限制较多。以农房抵押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84条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即房屋和土地必须同时抵押登记,导致两者的矛盾。因此目前我省开展的农村住房抵押贷款业务,都只办理了农村住房房产抵押登记,而未能同时办理农村住房所在宅基地的土地抵押登记,法律有效性不足。

    同样,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发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书的,可以设立抵押”。

(责任编辑: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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