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低薪劳动者及其赡养者至少过上低水平的正常生活。最低工资的保障标准既要不断延续劳动力资源的再生产过程,还应有利于逐步提升劳动力资源素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由于观念上和制度上的一些因素,我国很多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偏低,尽管近几年最低工资标准提升速度较快,但目前颁布执行的标准仍普遍达不到我国2003年《最低工资规定》提出的要求,与国际劳工组织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并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建议书》(第135号建议书)提出的反贫困建议也存在差距。
我国城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普遍不能维持5%困难户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
2003年《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列举了测算制订最低工资的参考方法,其中指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在使用比重法测算时,可根据城镇居民家计调查资料,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按照我国对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分组方法,将所有调查户按户人均可支配 收 入 由 低 到 高 排 队 , 按1 0 %,10%,20%,20%,20%,10%,10%的比例依次分成: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最高收入户等七组。在总体调查户中最低5%的户为困难户(一般在10%最低收入户中单列)。这样看来,文件中所说的贫困户应当是指5%的困难户。
按照国内部分城市《统计年鉴》中能够公布出来的5%城镇困难户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调查统计数据测算可以发现,我国很多城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仍不能保障5%困难户的基本生活消费水准。在测算中,鉴于现统计年鉴中的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仅是家庭人口与就业人口之比,其中未能剔除享有养老金或能够获得其他正常收入来源的家庭人口数,也就不是真正的就业者人均赡养系数,因此只能在测算中将家庭就业者的赡养系数暂时设定为1.5,相应计算出各城市家庭中一个工薪劳动者全年应由本人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并与当地按当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最低年收入水平进行对照比较,以观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取得的年收入是否能够保障困难户的平均生活消费支出。
以天津、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四个城市为例,按照当年(天津、成都为2011年数据,沈阳、呼和浩特为2010年数据)最低标准计算的年收入能分别达到13920元、10200元、10800元和10800元,但按照相同年度本市5%困难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和1.5的赡养系数计算,一个工薪劳动者当年应负担家庭消费支出额分别为13051元、11147元、11391元和11131元。相比之下,四个城市中只有天津一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收入可使最低工资收入略大于生活消费支出,其他三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难以负担生活消费支出,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市的当年收支缺口分别为947元、591元和331元。假如要填平这个缺口,使收入和支出实现平衡,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市只有把当年的最低工资分别调整到930元、950元和930元才能实现。
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更无法维持10%城市最低收入户的实际生活消费水平
我国城市5%的困难户的生活消费水平是城市居民生活最低水平,生活消费已经被压缩到极低水平,要依靠政府和其他社会补助才能维持生计。因此,依据最低工资的反贫困功能,不应将困难户的生活消费水平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定位的依据。实际上,《最低工资规定》附件中也同时列举了按城市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测算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范例,表明各地区也可以据此测算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再以天津、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四个城市为例,尽管天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障5%困难户的生活消费支出,但不能保障10%最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年度收支缺口为442元。要填平这个缺口,使收支能够实现平衡,天津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1200元,高于原标准40元。成都、沈阳和呼和浩特的最低工资年收入与最低收入户的生活消费支出缺口则进一步扩大,年缺口分别达到2313元、1273元和1118元。要填补这个缺口,成都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1043元,高于原标准193元;沈阳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1006元,高于原标准106元;呼和浩特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要达到993元,高于原标准93元。
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按照城市10%最低收入户的消费支出水平定位仍不合理
实际上,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即使达到了保障10%最低收入户1.5人的消费支出水平,仍会存在难以保障这一社会群体内多数人正常生活的问题。首先,按照国家统计标准,城镇居民家庭的消费支出只是其总支出的一部分,除消费支出外,总支出中还要包括购房建房支出、转移性支出、财产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从2011年全国城镇家庭统计数据看,10%最低收入户这部分支出约占其总支出的20%,即使可以认为其中一部分是非必要成分,但毕竟有很大部分仍然属于维持生活的必要支出,如部分购建房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其次,上述分析所确定的1.5的赡养系数是假定在一个3人家庭中2人都有工作且共同分担抚养一个孩子的生活状态,根据各城市公布的统计数据分析,实际上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要低于每一就 业 者 的 负 担 系 数 , 但 肯 定 大 于1 .5,特别是在低收入群体家庭就业人口与其他收入组相比实际偏少的情况下。第三,城镇10%最低收入户的实际消费水平太低,很多消费支出是被迫压缩了必要生活消费的产物,如根据2011年全国数据分析,这一群体的实际消费水平是,平均每人每天的食品支出只有8元钱,买不了一份像样的盒饭;平均每人每天的交通通讯支出只有1.3元,坐不了一个来回的公交车。第四,这样的消费支出水平仍然是比较贫困的生活状态,与最低工资要促进摆脱贫困,实现工薪劳动者体面劳动及生活的目标、功能有明显差距。
最低工资标准以维持城市20%低收入户或10%低收入户1.5人的消费支出确定相对合理
对城镇居民家庭调查样本进行五等分后,20%低收入户是其中最低一档,这一档的人均支出水平高于按七分法划分的10%的最低收入户,低于10%的低收入户。尽管我国城市内按五等分法划定的20%低收入户和按七分法划定的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实际上仍然很低,但与5%的困难户和10%的最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相比,更适合我国各城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水平定位。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根据全国2011年数据,我国城镇居民家庭5%的困难户和10%的最低收入户生活都很艰难,都是收不抵支,即每年的人均总收入都低于当年的人均总支出,只有从10%的低收入户开始,才呈现出收支大体平衡状态,即年人均总收入略大于总支出(但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仍 略 低 于 总 支出)。因此,可以推测按五等分法划分的2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应当是城镇居民家庭收支平衡的临界水平,可以作为测算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如果按照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作为测算和确定最低工资水平的依据,在保障工薪劳动者家庭最低生活水平方面则更为稳妥一些。
“十二五”解决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三点建议
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应把合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促使我国工薪劳动者家庭逐步摆脱贫困的必要手段,作为缓解并扭转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趋势的必要措施。不应该让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在取得了最低限度的工资收入同时,还必须另外寻求其他收入来源甚至社会救济才能勉强维持家庭低水平生活。
其次,修订《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以城镇2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居民家庭收入五等分法)或者10%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水平(居民家庭收入七分法),作为测算制订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国家统计部门应尽快将负担系数统计指标调整为赡养系数指标。在未调整前,最低工资标准可暂时按照1.5的赡养系数进行测算。
第三,在“十二五”期间,应抓紧落实《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长13%以上的目标,确保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调整幅度高于本地区低收入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水平增长幅度,逐步解决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仍不能弥补5%困难户和10%最低收入户生活消费支出的问题。根据2000年~2010年我国城镇5%困难户、10%最低收入户和10%低收入户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年递增速度测算,只要保证实现“十二五”期间最低工资调整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就会有很多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或接近城镇20%低收入户(按五等分法)或10%低收入户(按七分法)的1.5人的消费水平。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