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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消费者权益被侵害 消协将可状告不良商家

2013年04月24日 09:13   来源: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你去告我咯。”单个消费者在和商家发生消费纠纷时,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商家经常牛气烘烘对消费者抛出这句话。而消费者往往也因为打官司要付出更多的精神和经济成本而放弃维权。但是,倘若再遇见像苹果手机维修这样牵涉面比较广的消费维权案例,各级消协有望直接代替消费者,以原告身份将商家直接告上法庭。

    消协将代替自然人状告不良商家

    记者获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目前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听到这个消息,昨日长沙市各级消协都表示,明确消协公益诉讼的职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据长沙市消协介绍,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而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

    天心区消费者委员会副会长何国政从事消费者维权工作十余年,几乎天天与消费者维权打交道。他表示,个体消费者在维权时,常因法律知识、维权程序以及相关行业信息缺乏了解,导致维权时举证难、索证难、维权成本高,最后放弃诉讼。尤其是在一些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有时还会遭遇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所以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奏效。

    “这次草案修正案首次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显得尤为必要。”何国政认为,消协作为公益机构,比个人维权专业性更强,更具有优势。

    是否应对“众多”概念进行界定?

    不过,何国政担心两个问题,一是草案中规定“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个“众多”该如何界定?法律必须明确下来,以便公诉制度的落实。何国政告诉记者,目前消协在实践过程中,3个以上的消费者投诉同一件事情,就会被界定为“群体性投诉”。另外,何国政认为,第二个是需要法律予以明确是诉讼费用的问题。何国政告诉记者,消协目前是财政拨款的公益组织,他觉得由财政来承担诉讼费用也是可以的,要不就应该是免费诉讼。

    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欧卫军说,对于“众多”的界定,这里强调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属于公共的利益,从立法的技术性和法律的严谨性来说,是不会以明确的几个人作为界定的。“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目前免费诉讼只适用于自然人,即公民个人。若消协作为原告,并不在免费诉讼的范围内。但若出于公益诉讼,可与法院进行良好沟通,确立缓交制度。”

    格式条款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无效

    针对消费者呼声强烈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见面自己的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在金融、电信、供水、供电等领域广泛应用。草案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虚假广告

    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从行为后果看,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应当强化其责任。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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