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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调整 修改条款要求

2013年04月24日 09:35   来源:广州日报   

    昨天,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进行最后一次审议(三审)。条例增加了建立大病医保制度的规定,同时修改条款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保缴费,不得在保险年度中途参保缴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保险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应当缴纳当年度所有保费,缴费次月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条例还对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再次做出修改:跨统筹地区就业的个人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需满15年,且在广州缴费需满10年,才可以在退休后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据了解,条例此前关于参保人需要在本市累计缴纳职工医保费满十五年的最低缴费年限的规定,使得异地参保缴费的年限不能在本市累计计算,省人社厅认为这与上位法不符,建议删除“本市”两字。

    省人社厅还认为,今年4月2日,省刚出台了相关办法规定,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应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年限要求,并且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才可在退休后不再缴费,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因此,条例对广州市职工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再次做出了修改。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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