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建行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扣取了2元短信服务费,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飞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告上法庭。昨天下午,此案在市一中院终审宣判,法院驳回了吴飞的诉求。
据吴飞介绍,2012年农历正月初二,他的手机接到建设银行短信通知,银行当月收取短信服务费划扣其2元人民币。吴飞对此十分诧异,经过仔细回想,他想起2011年7月24日,自己曾前往建行填写申请表,开通了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短信通三项服务内容。但是,吴飞表示,他当时特意问建设银行网点的办事员开户后是否要有短信收费,对方明确告知他不收费。
收到短信后,吴飞曾向建行客服核实,对方表示收费是有依据的。由于多次询问建行,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吴飞于2012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财产、精神损失2万余元,他认为建行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收费。
一审时,建行方面表示,吴飞开通网银、电话银行及短信通服务,并签署申请表。表中有一份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对于银行提供的电子服务是应支付使用费用的。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于同年12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吴飞在办理建设银行网银业务时,签署了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申请表上载明了相关内容。虽然吴飞否认其签署申请表时看过以上内容,但在其签名处有一行明显字体写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客户确认内容和银行记录栏所打印内容,确认无误并同意遵守内容”,具有明显的提示作用。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吴飞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吴飞不服判决,于今年1月4日上诉至市一中院。吴飞说,事发后,他仔细阅读了建设银行的《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发现上面确实打印着有关收费的文字,但是申请表上的这些文字字体特别小,他在填写申请表时的确没有注意到,“如果不用放大镜,一般人肉眼根本就看不清楚,银行弄这样的小字,就是不想让客户看清楚”,而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订立格式条款者应该“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规定。
此案经过开庭,法院于昨天下午进行终审宣判,驳回了吴飞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