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车过程中,轮胎爆胎伤了人,这个突发的意外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呢?
2011年1月19日,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承保交强险的一家石油配送公司油罐车到修理铺修补右后中桥外轮胎,原告将外轮胎卸下后,右后内轮胎突然爆炸,飞出的轮毂击中原告头部,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公司在交强险总限额12.2万元内承担109373.11元的赔偿责任。2011年12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分别于2012年1月16日、5月15日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中,原告与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比较明确:1.此案涉及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2.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否只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原告认为,车投保了交强险,而且事故的发生导致第三者受伤,和车是相关的,因此提出因为车辆承保交强险,所以只要发生事故交强险就应该赔偿,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条款约定的保额进行赔偿。
根据争议焦点,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提出了质疑,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和车辆在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造成第三方的损失,也应当一分为二来看,而且交强险是为保证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导致第三方的损失。这个范围和凡是因为车导致第三方损失的范围是完全不同的。
在庭审过程中,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1.根据本案中所涉及事故情况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本案中保险车辆是在修理铺修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修理铺并非道路,所以该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是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本案非道路交通事故,故交强险不负责赔偿。
2013年3月23日,此案审理结束,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诉讼请求,由被告石油配送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判决表明,人民法院对于交强险只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观点是认同的。在今后涉及此类相关案件中,应当严格区分保险车辆所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同时应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系,依法阐明公司观点,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