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11日下发的《关于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和行为:一是声誉风险;二是客户信息安全;三是非正常资金往来;四是员工“私售”产品。银行应重视风险隔离。防止第三方理财机构借用商业银行声誉增信。
通知指出,当前独立于金融机构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在缺少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环境下,为社会公众提供理财服务或者销售投资品等。这类机构以“财富管理”、“投资管理”、“理财咨询”等多种形式出现。
上海银监局要求,银行首先要注重声誉风险。第三方理财机构代理发行或推介的产品可能由银行托管,也有一些机构仅在银行开户,但在外宣传中擅用资金银行托管等词语,或在企业产品推荐资料中,声称与银行在产品设计和筛选方面有深度合作,借用银行声誉增信。
第三方理财机构佣金激励机制和售出为止的展业方式,可能导致强调收益隐瞒风险销售行为,会因客户利益受损而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其次,是客户信息安全风险。为准确找到符合条件高净值客户进行推销,第三方理财机构可能从银行私人银行或零售业务部门搜集符合标准的客户名单和信息。
三是非正常资金往来风险。目前市场上第三方理财机构大多只提供理财规划和产品推荐,客户自主进行资金划转和管理,但有小部分机构与客户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在客户投资受损时,银行可能有连带责任,包括基层员工操作风险。
四是员工“私售”产品风险。前期银行机构在排查和自查中发现,存在员工擅自参与销售第三方理财机构推荐产品情况。
上海银监局强调,银行应重视风险隔离。在为以投资公司、理财顾问公司等多种形式命名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办理开户时,应严格审核材料,加强日常走访和管理,防止借用银行声誉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