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特锐德选择在同一天公布其2012年度报告和2013年一季报,可季报中的良好表现却无法掩盖年报里公司业绩下滑的事实。此外,在两份报表中,昔日公司的业绩承诺已然改口,“3年复合增长30%”已被修改。
特锐德一季报显示,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2亿元,同比增长43.39%;实现净利润1858.8万元,同比增长27.24%。公司实现了良好的增长,但较之其2011年一季度2039.87万的净利润,特锐德仍没有回到曾经的巅峰。
但从年度报表来看,财务状况反映出公司仍处于“二次创业”的筚路蓝缕中。
特锐德2012年报显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6.64亿元,同比仅增长3.41%;实现净利润为8037.54万元,同比下滑23.08%,这是公司净利润连续第三年下滑。公司2011年、2010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04亿元和1.13亿元。
会计变更贡献三成利润
应收账款持续攀升
数据显示,特锐德2012年和2013年一季度净利润分别为8037.54万元和1858.8万元。但这份利润成绩单的取得,却不完全是公司经营努力的结果。其中一部分利润来自于去年3月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一项会计估计变更。
特锐德称,会计估计变更的目的是“为了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使会计估计与实际情况更接近”。对此,公司降低了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此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对象是账龄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应收账款,特锐德对这部分应收账款的准备金计提比率分别降低了10%到30%不等。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估计,此项变更将使公司2012年度净利润增加2692.71万元,占当年公司净利润的33.5%。
业内人士称,随着特锐德在电力系统内的扩张,公司应收账款的增加,此次变更的作用将愈发明显。
年报显示,2012年度特锐德营业收入中,电力系统的比重较2011年上升了51.8%,铁路、煤炭系统则分别出现了24.68%和30.08%的下滑。而同时期公司的应收账款高达5.8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39.42%,同比上升5.59%。而在2013年一季报中,公司应收账款已经增至6.89亿元。
今年4月,特锐德再从上市募集资金中提取5109.12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结合之前用于相同用途的1.5亿元(见《证券日报》2013年3月25日C2版《特锐德董事长承诺屡屡失信 复合增长率30%目标落空》),公司上市至今已从当初的募集资金以及利息中,累计提取2亿元用于流动资金的补充。
董事长昔日承诺改口
复合增长率疑云重重
特锐德年报宣称其在2012年基本实现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制定的中长期战略规划”中的若干目标。在规划中,有一则关于“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的目标,其适用的时间段为2011年-2012年。
而在特锐德上市之初董事长给股东的信中,业绩复合增长的目标却并非如此描述。
在2010年3月28日,特锐德董事长于德翔在《给特锐德股东的一封信》中表示,“未来三年,特锐德的目标是平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时至今日,这一目标却缩水为“2011年-2012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更令人疑惑地是,这目标中的“复合增长率”究竟指什么?
对上述问题,《证券日报》记者电话联系了特锐德董秘刘甲坤,结果对方却以“不接受电话采访”为由,挂断记者电话。
公司对董事长承诺中“复合增长率”的解释如今依旧是疑云重重,而从其他主要财务指标中,投资者更是难以找到昔日承诺兑现的痕迹。
数据显示,特锐德在2010年-2012连续三年的净利润和每股收益已经呈下降趋势;公司股价自上市以来也经历着漫长的下跌,至今仍没有收复上市时的价位。而营业收入三年来增长渐趋乏力,2012年度仅增长3.41%。
特锐德董事长当初的承诺是否随着“二次创业”的开始而烟消云散了呢?
投资者需要负责任的承诺
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种种风险,因经营环境改变而使公司业绩不符合预期的案例时有发生,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在自己的承诺面前噤声。
央视财经评论员苏培科曾公开表示,“业绩承诺,这个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既然要承诺做这个东西,你必须要实现,如果实现不了,那作为大股东要适当的做出表示”,这是因为“(上市公司)这种承诺一定是有目的,他的目的要么去稳定股价,要么炒作股价,来获得更高的价格,对于他这种承诺一定是为了获取一定的收益”。
无独有偶,在今年3月28日,山西阳煤集团旗下阳煤化工板块借壳的上市公司东新电碳(包括其会计师事务所和券商)因2012年业绩未达盈利预测而向投资者公开致歉,赢得了投资者的尊重。
可在道歉的背后,东新电碳在承诺前后对投资者做出的两项“保护措施”,颇值特锐德借鉴。
上市公司在进行业绩承诺时,应向投资者提供得出承诺的假设条件,使投资者能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东新电碳在做出盈利预测时,曾向投资者列出了15项假设条件,从而尽可能保证预测的准确性。
但仅有假设条件尚不足够,东新电碳的大股东阳煤集团还对业绩承诺不能兑现时做出过补偿承诺,即“在重组完成后,如果东新电碳税后利润低于集团的承诺,则集团将补偿差额”。
苏培科还认为,“投资者跟上市公司之间是属于弱势的,上市公司的各种行为目前没有赋予社会的监督的权力,因为你没有集体诉讼制度,所以投资者的怨言或者监督,不构成任何的法律的约束”。
对此,只有当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时,上市公司的承诺才是负责任的。那么,特锐德董事长于德翔对自己未兑现的业绩承诺会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