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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员工卷入4亿“非法集资”案

2013年04月12日 07: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4月1日上午9时,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内,同为36岁的张玉玲和王轲萍同时站在了被告席上。她们俩人,一人是诸暨市爱伊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人是原中国银行诸暨支行个人金融部副主任。正是一起持续三年之久、涉及金额逾4亿元的非法集资案,将二人一齐送上了法庭。

    这已经不是银行工作人员涉入非法集资案件的第一次,这类案件的频发正在引发人们对于银行内控体系建设的种种反思。

    “非法集资”案扯出中行员工

    张玉玲是诸暨市爱伊格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她也被当地媒体称为“叱咤商海10余年的女强人”。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在2008年至2011年10月期间,她在诸暨市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周转资金、银行转贷、购买土地为由,隐瞒资金链断裂的事实,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先后向社会公众64人借款,共骗取借款人民币逾13亿元。

    有消息称,张玉玲的“借”不是普通的借,她以3分、5分、7分甚至1毛的月息为诱饵,向他人借款。以高息作为诱饵是“非法集资”故事中的老情节,而银行工作人员从中“帮忙”也似曾相识。

    起诉书显示,2009年底至2011年8月,王轲萍为帮助张玉玲扩大生产规模、获取周转资金,为张玉玲先后从8人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6000万元。其中,2011年4月,王轲萍为张玉玲从黄某和傅某处吸收存款500万元,并从中收受好处费52万元。

    “我觉得张玉玲的企业规模那么大,一点资金周转问题应该能解决的,所以就介绍了亲戚朋友借钱给她,我只是做好事而已。”知情人援引王轲萍在4月1日庭审中的话说。

    但是张玉玲的资金链还是彻底破裂了,集资骗局也最终败露,无法挽回。13亿借款中,除去张玉玲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归还人民币8亿元之外,大部分款项用于归还高息借款、个人购买房产、汽车,实际骗得人民币逾4亿元。

    2011年末,在张玉玲案发之后,王轲萍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玉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轲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事致电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此事需要请示上级部门才可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银行员工涉入融资骗局案件高发

    在民间借贷活跃的江浙一带,“非法集资”的案件并不少见。而银行工作人员涉入这类案件也呈现高发趋势。来自绍兴市检察院的统计显示,2011年以来,绍兴市检察院共审查起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9件10人,其中银行工作人员涉案3件4人。

    2012年,浙江省绍兴市上虞一国有银行一名女职员曹某,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利用自己银行工作人员身份设计骗局,疯狂敛财,从亲属、朋友及他人处骗得4.7亿多元,至案发尚有1.2亿多元未归还。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曹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外,诸如温州“购买大西洋银行”的林春平案,吴英案等均有银行职员落马。2012年,温州、舟山等地有多名银行员工因涉嫌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而被捕。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银行工作人员涉入非法集资案件,呈现一些新特点,有的利用身份优势,有的利用职务便利,都需引起重视。该工作人员介绍称,银行工作人员所具有的特殊身份,使被害人对其本人和其集资活动比较信任,特别是被害人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是其银行老客户,他们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同意为其提供资金。

    另外,目前银行信贷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存在价差,这产生了巨大的利益诱惑,而一线银行工作人员容易获得资金供需方的需求,其在资金供需方之间实际上充当了资金掮客的角色,并从中牟取利益。

    “在任何一个需求大于供给、有配额管理的行业,内部人控制、内外勾结串通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而银行业目前就是这样的情况:社会上有非常旺盛的融资需求,资金的供给不能满足需求,银行员工有接近资金供给的优势。”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业内人士表示,存贷利差仍是银行主要的收入来源,银行尤其是基层银行背负了很重的吸储任务。银行基层的工作人员面对巨大的压力,面对一些利益诱惑,有铤而走险的冲动。

    有些犯罪还涉嫌伪造银行文件。“有的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自身对借贷、转账等业务流程的熟悉和经手相关业务工作的便利,通过伪造相关文件的方式实施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者一般要为被害人提供银行账户以收取资金,特别是当其编造帮企业银行转贷等理由时,需要伪造该企业负责人或企业的中转账户,银行工作人员则较易利用工作关系而伪造成功。”检察机关一位工作人员说。

    银行须强化内部管理

    银行在这类案件中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一位律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要是只提供开立账户,那么银行就没有直接责任,如果是借银行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了相关协议,那银行的审核部门就有过错。

    实际上,大多数银行在案件爆发之后,均会表明案件系员工个人行为,与所在单位无关。但是,该类案件频发也反映了当前银行业面临着很大的内控与声誉风险。

    从2002年银行改革开始到现在,银行内部制度建设取得了脱胎换骨的变化。但是,因为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的检验,无论是从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还是公共治理水平来说,都存在问题。尤其是在过去几年间,很多银行网点扩张迅速,但是其内部管理水平却没能跟上规模扩张的速度。分析指出,商业银行对各支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与考核,往往将业务发展放在第一位,注重业务开拓能力,有时候会忽视对管理能力和道德水平的考察。

    据媒体援引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内部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的话称,“要进一步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风范的第一责任。外部监管难以替代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银监会2013年度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要重点防范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外部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渗透。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禁止银行客户转借贷款资金。

    郭田勇说,银行必须强化内部管理,对已经出现的问题加大处罚力度,对有这种动机的员工形成一定的惩戒效应。

    

(责任编辑:毛宇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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