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吸引顾客购车,汽车销售公司推出分期付款业务,谁知此项利民举措却引来官司一场。昨日,由于购车人拖延银行贷款不还,城关区法院一审判令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市民小张相中一款汽车后,决定分期付款购买。2004年7月,小张找到推出“分期购车”业务的某汽车销售公司,并与和该汽车公司有合作的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银行向小张借款人民币10万余元,还款方式为“按月归还”,期限自2004年7月6日至2007年7月5日。为了确保购车者如约还款,同日,汽车销售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小张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谁知,小张仅仅向银行偿还2万余元后便不再还款。当银行追讨8万余元借款无果后,将小张告上法庭,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汽车销售公司。
昨日,城关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小张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银行借款本金8万余元及利息4万余元,若小张逾期不能履行,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