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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加医保缴费期满后 欠大额医保费将暂停待遇

2013年04月02日 08:40   来源:重庆晨报   

    市人社局等部门出台的新规,还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

    个人参加医保达到缴费期限后,但欠缴大额医保费的,将暂停待遇。昨日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消息称,市人社局等部门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出台了新规,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欠费及补缴、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解读,并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从欠费次月起

    暂停享受医保待遇

    市人社局称,这次出台的新规,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保缴费期满后,欠缴大额医保费的,将暂停待遇。

    即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即将停止向个人账户划款);对补足欠费的,从完清欠费的次月补报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对享受二档待遇的人员补划欠费期间的个人账户;补缴欠费的金额按照本人申请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医保缴费年限认定

    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

    部分职工医保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一致,这如何认定?市人社局表示,新规将医保缴费年限认定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接轨。凡今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完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对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而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按连续工龄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按城镇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城镇用人单位超龄人员

    可参加职工医保

    新规规定,征地农转非的“老龄人员”和城镇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也可参加职工医保。对我市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和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凡按月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对象,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符合我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规定的转户居民,也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转户一年内参保的,不设待遇等待期。转户超过一年的,有待遇等待期。

    对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前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凭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和《退休证》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而男60岁、女55岁且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部分多缴费

    提出申请后可冲减

    对参保单位在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轨前,本单位多缴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核实后,可冲减该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责任编辑: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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