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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清:农发行支持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待解难题

2013年04月02日 13:37   来源: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统筹城乡发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中履行好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历史使命和职能,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课题,近日,笔者对陕西省统筹城乡试点县---西安市高陵县,就目前农发行基层行支持统筹城乡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调研。

  2012年高陵县完善制定了《10大统筹城乡项目集群规划》,10大项目规划总投资需54.0197亿元,其中建设单位需自筹资金46.6370亿元,政府财政自筹资金需7.3827亿元, 这10大项目截止2009年--2012年9月低累计完成投资22.99亿元,其中获得农发行的贷款为4500万元、国开行贷款4020万元、其他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项目建设后期投资所需资金31.0297亿元。农发行支持的贷款仅是完成投资的1.96 %,可以看出农发行贷款支持微不足道,在支持当地统筹城乡发展中地位尴尬。

  农发行支持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遇到不少的问题,一是承贷主体不规范成为制约业务发展的瓶颈。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高陵县统筹城乡的10大项目集群大多是农村城中村合并安置及农村基础设施、农业设施的建设。这些项目的建设主要是由政府主导,通过招商引资开发合作在建的模式。高陵县有实力的企业和公司很少,按照《担保法》的要求,现有的企业有效的国有资产抵押很少,不能提供有效的担保,不能保证银行贷款有效的还款来源。而村庄合并腾出的土地基本上被招商引资项目所占用,失去了或难以具备用土地储备征作抵押或整理后土地的预期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资格,所以导致了大多项目很难满足农发行信贷准入条件。

  尽管国务院把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水利建设中长期项目贷款为政策性信贷业务,农发行也已将该类业务纳入政策性贷款科目核算,但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风险补偿措施和具体的扶持政策,目前该类业务实际操作环节中仍按照商业性贷款运作模式操作,仍然是以“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三性原则配置信贷资金,没有真正凸现农发行政策性银行的政策优势。

  目前一个项目从受理--调查—审批—贷款发放时间太长,某些方面仍然存在着重复交叉难操作,贷前调查重复多、审批时限长、办贷效率低等问题,导致基层行很难对优质客户形成实质上的吸引力,很难使客户快速获得急需的资金。

  要真正凸显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政策优势,首先需要科学界定农发行的贷款分类标准,进一步完善农发行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管理体系和信贷准入机制。建议银监会充分考虑农发行政策性银行政策因素,对农发行开展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分类监管。

  财政扶持是统筹城乡发展一个重要渠道,农发行要加强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合作力度,共建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合作平台,加强与当地政府的项目合作,对纳入国家或当地政府计划,财政预算已安排的项目,农发行可参与项目合作,通过财政资金信用化和金融手段,将财政资金与农发行政策性信贷资金配套运用,实行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捆绑使用,以财政做后盾,进行担保,提前贷款,解决阶段性财政资金缺口的问题,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前实现效益,实现银政合作双赢。

  建议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从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或国有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农业农村基础建设投资发展基金”,对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的政策性贷款给予适当补贴,包括利差补贴、因自然灾害等因素形成的贷款损失补偿等。建议以每年上年年末的资本充足率为基数,由中央财政按一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次性注资补足。建议提高农发行贷款风险拨备税前提取比例,在现行的基础上视情况提高适当的比例,以增强化解统筹城乡贷款风险的能力。

  建议对统筹城乡政策性信贷业务给予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政策。同时,实行有别于商业银行差别的利率政策,适当降低农发行贷款利率,或者给予财政贴息。

  (作者单位:农发行陕西高陵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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