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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准入门槛降低

2013年04月01日 07:59   来源:人民日报   

    据悉,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将结束多年以来的试点,走向常规阶段。此《暂行办法》在发行方式上新增非公开发行,并将发行人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将品种期限放松至1年以内,引入备案制。在承销安排上,拟引进商业银行等非券商机构。

    与现有的制度对比,新的管理办法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债券的私募发行将成为重要的方式,这将大大增加符合发行条件的主体的数量,同时将吸引更多的承销机构加入这个市场。而市场扩容是发展的前提条件。从投行的角度看,银行机构拥有数量最多的企业客户,目前相当数量的客户已经通过银行进入了银行间市场,通过银行间市场的融资工具,例如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进行融资。但这些企业往往规模需要达到一定的要求,而且发行条件符合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认可,所以也存在一定的局限。现在根据公司债市场新规则,更多的企业将达到发行债务工具的要求。例如,相对于私募发行的债券,银行间市场一般只有大型企业才能发行私募中票,作为公开债务的补充。一年以内的超级短融也一般只有大型企业才能发行。

    但对于公司债市场而言,私募的标准和意义将是完全不同的,在这个市场中,私募债券将成为普遍的发行方式吸引广大企业。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公司债券市场作为银行间发行市场的补充,为自身的企业客户发行私募债券。

    私募债券的市场投资主体为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在备案制发行体系下,私募债券的定价主要将取决于发行人、承销商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博弈。理论上讲,融资性的信托计划就是私募发行的债务工具。所以私募债券很可能挤压融资类信托融资计划的空间。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信托计划往往存在信托公司“兜底”的隐性信用保证,投资者不需要做太多的选择。当投资私募债时,投资者需要选择专业的投资管理人来为其作出判断和争取利益,保障安全。而对于固定收益的投资管理人而言,这也将带来新的机会,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去挑选资产,设计在产品期限、风险收益上存在更多差异性的产品,丰富财富管理市场。当然,对于管理人,更多的投资对象对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目前微观经济比较疲弱的情况下,传统的固定收益投资者更加需要与时俱进,提高判别风险,适应新的市场变化。

    总之,公司债管理新规降低了债务工具发行门槛,拉近了投融资双方的距离,有助于扩大市场的容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在带来机会的同时,新规扩大了承销商的准入,增加了债务发行人的层次。机构投资者需要面对挑战,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下求得生存和发展。王小坚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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