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出租小汽车外,已安装交通卡系统的公共交通经营单位不启用交通卡设备的,持卡人可以拒付本次车费。这是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中新修订并发布实施《深圳交通卡管理暂行办法》中获悉的。
新修订的办法提出,按照便利用户的原则,交通卡公司应合理规划和设置售卡、充值、退卡和技术支撑服务网点。交通卡公司在办理交通卡或者提供充值服务时,应当出具合法收费票据。同时,交通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通卡资金安全和交易数据的安全、准确、完整和及时传输。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交通卡资金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卡经营单位(公共交通企业等)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交通卡读写器及其他配套器具,并按统一标准安装、维护。持卡人因其所持交通卡故障不能使用的,应当以现金支付车费。使用交通卡的用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相关经营单位拒绝执行国家或省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或免费乘车政策,主管部门应提出扣减或不予政策性补贴的意见,报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