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居民内部分配结构
调整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结构,主要是使国民收入向中低收入阶层倾斜,加快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这对于改善国民收入的社会公平性、强化增加居民收入对消费促进、保持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提高中低收入阶层居民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都有巨大的意义。
当前我国国民分配在居民内部存在严重分配不公现象,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维持在3.3倍左右,行业间差距最高达到15倍之多。在行业企业内部,工资、福利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正不断加强。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当年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其中最高的为4.46万元,最低的为149元,相差近300倍。
从基尼系数上看,我国基尼系数从1990年的0.35急剧上升到2005年的0.45,2008年进一步升到0.48,2009-2012年稳定在0.48左右波动。基尼系数用以判断分配平等程度,0.4至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5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基尼系数表示,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呈明显的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如果在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实际收入翻一番,且中低收入居民增长更快,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支付能力成倍增长,即使价格总水平出现一定幅度的上涨,也不会增加居民的支出压力,对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是有利的。
事实上,居民担心的并不是价格的上涨,而是价格上涨所形成的支出压力。如果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明显快于价格上涨所造成的实际压力,人们也会有幸福感。而城乡居民收入是剔除价格上涨之后的实际增长,对于增加居民承受价格上涨的能力也是实实在在的。如果中低收入阶层的实际收入增长更快,则中低收入居民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就会大大加强,完全可以承受价格总水平的温和上涨。而在价格总水平温和上涨的市场环境下,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增长都是有利的。
因此,在实现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倍增的前提下,价格总水平出现一定幅度的温和上涨,既不会对居民生活支出增加压力,还会为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市场销售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价格合理的温和上涨的情况下,提高居民对价格上涨的承受能力,比单纯控制价格上涨幅度更具有积极的意义。
上述分析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虽然将对价格上涨形成较大的价格上涨压力,但不一定必然会造成价格总水平大幅度上涨的结果。在国民经济保持适度快速增长、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加速调整经济结构,以及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改善居民内部分配结构的情况下,是可以在实现城乡居民实际收入倍增的前提下,保持价格总水平的温和上涨的。
调整三大需求增长结构
居民收入的增长,将提高居民的购买力,增加居民的消费,进而拉动价格总水平上涨。也就是说居民收入的增长会增加居民消费需求,但这仅仅是总需求增加的一个方面,是价格总水平上涨的一个因素。另一方面,居民消费需求增加以后,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增加,而经济增长中对投资和出口需求的压力就会减弱,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因投资和出口需求增长而产生的对价格总水平的拉动作用。
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中由于投资、消费、出口三大需求结构不均衡,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对价格上涨形成压力,也造成经济增长的不稳定性。同时,造成投入产出的不合理和资源的浪费,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不高,对价格上涨不但形成现实压力,还会形成潜在的、长期的压力,并产生巨大的价格上涨预期。经济效益低下的出口,造成国内供给的不足特别是资源供不应求矛盾的恶化,这会加剧国内价格上涨的压力;在投资效益低下的情况下,过度的投资需要大量的进口原油、矿产等资源,从而产生输入性通货膨胀压力,更会促进国内价格的上涨。而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大需求均衡增长的情况下,国民经济的增长会更加高效、健康、合理,可以减轻对价格上涨的压力。
调整三大需求的增长结构,即合理提高消费需求增长速度,适度放缓投资及出口增长速度,使三大需求增长与供给的增长(GDP的增长)相协调,则既可以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增长,又可以抑制价格总水平的过大幅度的上涨。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
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而言,国民收入分为居民收入、企业收入和政府收入三大部分。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到2020年翻一番,除了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速外,还要进行国民收入分配的结构性调整。
一方面,要促进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使居民收入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基本同步;另一方面要抑制政府和企业收入的过快增长,使政府收入与企业的收入增长速度与国民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即政府、企业、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总体上要与国民经济增长速度相协调。这是确保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在2020年翻一番,且不导致价格总水平大幅度上涨的重要条件。
从近些年国民收入分配变化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的财政收入、企业的利润收入和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呈现明显的不协调状态,主要表现是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增长过快而居民收入增长较慢。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首先要抑制政府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上升的势头,使国民收入分配适度向居民倾斜,控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使之与GDP的增长速度相适应。一方面,政府要减免税费、减轻企业和居民的负担,特别是要在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提高居民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等方面做出实质性的改善。另一方面,减缓政府的支出增速,主要是加快梳理政府的支出结构,减少政府“三公消费”。
1990-2011年,政府消费年均增长16.2%,而同期居民消费年均仅增长14.5%,政府消费增长快于居民消费增长1.7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占全部最终消费的比重由1990年的78.2%下降到2011年的72.4%,而同期政府消费占全部最终消费的比重由21.8%上升到27.6%。这种变化说明政府消费与居民消费结构变化的一种不合理的变化格局和趋势,而改变这种变化趋势和格局,增加居民消费并减少政府消费,客观上是抑制价格上涨的影响因素之一。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另一个重点是抑制垄断企业的暴利增长,使国民收入适度向居民倾斜。例如,目前我国银行业、保险、房地产业、烟草行业、石油行业等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利润或暴利的现象,对这类企业收入的过快增长应进行合理控制。同时,应适当加大国有企业向国家财政分红的比例。另外,应严格控制企业的不合理支出,减少企业的公款消费以及将消费资金化作企业管理资金摊入生产成本,个人消费摊入企业成本等。
国务院日前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实现城乡居民人均实际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对此,有观点认为,在实现居民收入倍增的同时,价格总水平将出现大幅上涨。
笔者认为,居民收入倍增的结果有可能使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但价格总水平大幅度上涨不是必然结果。如果各种关系处理得好,可以在实现居民收入翻番的同时,保持价格总水平3%至5%的温和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