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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都地产5年难见效益 九州通近亿投入陷无底洞

2013年03月22日 07:11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最近,九州通(600998,收盘价10.58元)董事长刘宝林有点烦。

    从两个身份证、澳门永久居民、再到高利贷事件,刘宝林的公开媒体说明会尚未将这些事件完全平息,却又遭银都地产员工和当事人家属的反唇相讥。

     3月18日,“在逃人员”银都地产董事长陈洪的妹妹、妹夫以及银都地产陈洪的财务人员谢女士召开了媒体说明会,直指刘宝林与银都地产是债权关系不是股权关系,且提供了一系列文件予以证明,并声称“愿意还钱”、“还得起钱”,以此证明公安部门立案追逃不当,以使陈洪免遭牢狱之灾。

银都地产开发5年难见效益 九州通近亿投入陷"无底洞"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调查发现,这场经济纠纷让刘宝林深陷泥潭。抽身,意味着本金加利息近亿元投入恐颗粒无收;坚守,一个无底洞似的地产项目不知道还要投多少钱。

    是股权还是债权?曾经亲密的合作伙伴何以反目?这场经济纠纷又将朝何种方向发展?

    首富负面舆情缠身

     2012年12月10日,九州通董事长、湖北首富刘宝林控股的广州均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均康)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控股的武汉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地产)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洪涉嫌挪用资金犯罪。2013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进行了立案前的证据收集和调查后,决定予以立案。但此时,陈洪已经藏匿,公安机关对其实施了“网上追逃”。

    但很快,网上开始疯狂传播有关刘宝林的负面信息。

    从3月1日起,包括天涯等网络论坛出现“报料”,报料内容包括《北有龚爱爱,南有刘宝林!湖北首富同时拥有多个大陆户籍!》及《九州通的股民们,你们的血汗钱到哪里去了?》等,直指刘宝林“拥有多个大陆户籍,竟然还是澳门永久居民”、“用股民的钱对外放高利贷”等。3月17日,刘宝林以个人名义在武汉召开新闻说明会,对近日网络攻击言论予以澄清,并直指散布谣言者为“陈洪”,其目的是影响警方办案。(详见《每日经济新闻》2013年3月18日第11版)

    不过,刘宝林的新闻说明会未能平息风波。就在该说明会后,更多的关于刘宝林与银都地产之间的文件被挂在了网上。就在次日,当日与会的媒体记者收到了一条神秘短信,通知3月18日下午在某酒店召开新闻发布会。当《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回电询问,获知对方的身份是“陈洪的家属”。

    随着陈洪方面代表在新闻发布会上的出现,这场纠纷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陷股权债权纷争

    主动邀请媒体见面的人包括陈洪的妹妹陈鸣及其丈夫,以及银都地产一位谢姓财务人员。

    在见面会上,陈洪的妹夫作为主发言人阐明了其观点:刘宝林是银都地产的债权人而不是股东。银都地产是陈洪的公司,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犯罪对陈洪进行立案是毫无根据的。

    为支持上述观点,陈洪家属方面给记者提供了近70页的文件,内容主要涉及银都地产的股权沿革说明、银都地产与刘宝林旗下的武汉楚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昌投资)的借款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运输协议以及付款承诺书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阅读资料后发现,陈洪家属用以证明“是债权不是股权”的证据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介绍刘宝林认识陈洪的中间人徐阿玲将其持有的580万元股权中的360万元股权转让给楚昌投资前,曾签署了过一份“特别约定”,证明人是“陈洪”。约定文件并无银都地产的公章。在约定中,徐阿玲写明其是为了促使银都地产与楚昌投资的合作,才在“无支付股权转让金”的情况下受让了58%的股权(580万元股权),“实际不享有银都地产的股东权利”,并在合作完成后“无条件转回”。

    陈洪的家属认为,徐阿玲的“特别说明”揭示了刘宝林受让的股权不具备股东效力。

    不过,用这一份文件来证明刘宝林不具备股东资格,似乎还有些不够。

    文件显示,该“特别约定”签署于2007年9月30日,而徐阿玲将360万元股权转让给楚昌投资的时间是2007年10月16日,且“转让协议”明确提到了“自转让之日起,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以其在银都地产所持有的股权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那么,到底是以之后签署的文件为准,还是以此前的“特别说明”为准呢?

    此外,由徐阿玲、陈洪、刘树林(刘宝林之弟,楚昌投资的法人代表)三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书》中,也没有提及有这份“特别约定”。楚昌投资在受让这部分股权时,是否知道有此“特别约定”?

    对此,刘宝林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未见过”。陈洪之妹陈鸣也明确告诉记者,刘宝林应该不知道。“是徐阿玲骗了刘宝林。”

    《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协议书》规定:“本协议当事人之中的甲方(徐阿玲)、乙方(陈洪)共同向丙方(楚昌投资)承担连带责任。”在刘宝林不知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出了纠纷,责任到底在哪方?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同一日,陈洪也将其持有的400万元股权中的240万元股权转让给了楚昌投资。然而在所有文件中,并没有楚昌投资或刘宝林签署过类似徐阿玲的那种“特别约定”。也就是说,即使徐阿玲的“特别约定”真实且有效,但陈洪转让给楚昌投资的240万股股权是不会受到这份“特别约定”限制的。

    第二,陈洪家属认为,楚昌投资合计受让的600万股股权,对价只有60元人民币,“这说明这部分股权是抵押给刘宝林的,而不是转让给他的。”此外,在银都地产的《章程》和《补充协议》中,均提到了“楚昌投资优先分配利润960万元”,“在乙方(陈洪、徐阿玲)交纳完约定的经营管理利润后,楚昌投资须将其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乙方。”陈洪家属就此认为:“如果是股权关系,怎么可能由楚昌投资要求先分配利润呢?”而满足经营利润后的“赎回”,这表示是一种“抵押关系、债务关系”。

    对于上述利润方面的约定,说明会上有记者认为这相当于是一个“对赌协议”。而刘宝林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陈洪当时根本没有投入,所以才能用60元买了600万股,不存在股权抵押一说”。

    对于银都地产的经营业绩,陈洪的妹妹陈鸣表示,“当初签订这份协议,是因为根据项目正常进展,最多还需2年,怡景华庭就可开售。但没想到这块集体用地拆迁难度十分大,项目进展十分缓慢。”目前,银都地产仍无任何利润。

    第三,陈洪家属根据提供的文件指出,刘宝林在2009年开始向银都地产的借款中都附带了一个运输合同,并指出“这属于高利贷”,并以此证明刘宝林与银都地产“是债务关系,不是股权关系”。

    对此,刘宝林解释道:“我是想让陈洪意识到融资成本是很高的,要加快项目的运作。”刘宝林告诉记者,两家公司之间的借款是很正常的,他是银都地产的大股东,向自己公司放高利贷“说不通”。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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