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促进保险创新作用的意见》(下称《意见》),鼓励保险经纪公司充分发挥优势,在丰富保险产品、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等方面作出更大贡献。
接受《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采访的泛华保险销售服务集团表示,《意见》允许保险经纪公司自行设计保险条款、核定保险费率,以保险经纪公司名义向监管部门报备保险条款,具有创新意义,由此可以大幅缩减保险产品创新所需时间。其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尽快制定保险经纪公司创新产品的申报操作指引与保护办法,将《意见》中的发展思路逐一落在实处。
保险中介依旧弱势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12年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1007.72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6.5%。全国1770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586.66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3.8%;全国434家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421.06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2.7%。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郝演苏教授指出,“我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影响力仍然有限,保险经纪机构发展势头好于保险代理机构。”
《意见》是为进一步发挥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促进保险创新,保护其积极性提出的。对于该《意见》如此强调经纪公司的作用,业内不免有质疑的声音,“这是不是等于强调经纪公司与代理公司的不同,从而意味着曾经热烈讨论过的经代一体化思路宣告无疾而终?”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国内很多经纪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代理公司的角色,所谓的经代一体化更多的是针对寿险行业。寿险产品适用大数法则,涉及到精算假设等原因,因而创新产品相对困难,此《意见》更适用于财产险市场。
如国内经代业务遥遥领先的中英人寿对本报表示,与其合作的经纪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的创新之举并不多,“合作也几乎全部是在我们产品的基础上”该公司相关人士称。
财产险市场则不同,“产险可以根据一个群体临时设计条款,可以针对一个风险标的单独设计一个产品出来,一事一议,比较灵活,此前产险的创新产品做得多也相对容易,寿险则不同。”某业内人士对记者称。
中介发展促进保险业转好
“基本上国内对保险中介的认识很陌生,大家骨子里对这种中介发展所引导的变革不太了解,事实上,中介的发展是保险行业转好的开始。”某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高管对记者称。
“如果有经纪公司参与进来,市场更和谐稳定,产品与市场需求更吻合。”《意见》发布的最大意义在于,能够使保险公司感知到监管对于保险创新以及对于发展保险中介的引导意向。
“已经与经纪公司有合作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更多地倾听经纪公司的意见。而对于与经纪公司合作不多或没有合作的保险公司,《意见》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它们把思路往这方面靠拢。”前述中介公司高管分析。
泛华保险销售服务集团认为,《意见》将推动保险公司同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实力强的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开发国内保险市场,通过市场竞争激活保险公司创新动力,提升保险经纪行业整体实力。
中介将为险企带来新客户群
泛华品牌部总经理黄光荣给记者分析了《意见》中改革创新的内容及意义。比如,《意见》允许保险经纪公司自行设计保险条款、核定保险费率,以保险经纪公司名义向监管部门报备保险条款。
“这可以大幅缩减保险产品创新所需时间,充分反馈保险消费者群体需求,规避保险公司内部产品开发流程繁冗现状,将保险公司从产品立项、审核、开发等多职能简化为选择保险经纪公司合适的保险产品进行合作。” 黄光荣称,如此,既可增加反映保险市场潜在需求的创新保险产品数量,鼓励保险经纪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又可发挥保险公司的买方二次审核功效,推动保险经纪行业优胜劣汰,扶持有实力的保险经纪公司发展,整顿保险专业市场。
据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在管理特殊风险、完善社会管理、“三农”保障、防灾减灾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北京奥运场馆、“南水北调”、“秦山核电”、“京沪高铁”、“港珠澳大桥”等许多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中都能看到保险经纪公司的身影。
“我们公司设计的创新保险产品,找保险公司合作,对方都很高兴。”前述中介高管介绍,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这种合作,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意味着新的承保业务,代表新的现成的客户群,因而越来越受到保险公司方面的欢迎。
期待《意见》落到实处
“在欣喜之余,我们还有一些期待,希望监管部门能够尽快制定保险经纪公司创新产品的申报操作指引与保护办法,将《意见》中的发展思路逐一落在实处。”黄光荣称。
在产品开发中,由于必须由保险公司进行申报,不可避免导致开发成本提高、时效降低,在没有任何制度性的保护政策背景下,怎样保障应得利益不受侵害,如何在产品创新与常规业务分配资源问题上平衡,也是泛华所关注的。
可以说,《意见》的发布给了如泛华一样的保险经纪公司一颗“定心丸”,同时也必然推动国内保险经纪行业内有实力的公司大胆开拓潜在保险市场,以市场化的措施促进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国内对于保险创新产品的保护还相对薄弱,对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待加强。据了解,目前,国内保险行业的知识产权与专利保护体系还在探索建立之中,具体监管办法达成专利保护也存在较大难度。
1996年7月25日颁布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45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申报备案的新险种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半年的新险种保护期。在保护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此险种。”
不过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对保险条款、保险产品往往采取著作权保护方式,即“保证保险单证、条款文字叙述的独创性”,而创新的保险产品被其他公司进行文字层面修改后即可规避著作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