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券日报》记者独家获悉,本周浙江省政府将向浙江省人大正式递交《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
“近一两天,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将开会研究此事,并向省人大递交草案。”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昨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浙江省人大对于《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立法也比较积极,草案有可能在今年上半年进入省人大审议程序。
据牛太升介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开一次常委会。这意味着《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将提速。
对于该草案规定:选择以年为时间周期的利率安排,以引导利率合理化,同时设定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而且超过48%上限利率的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
作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课题的验收专家组组长,牛太升向记者表示:“实际上在调研和起草过程中,浙江省人大有关负责人有所参与,并且在专家论证阶段,大部分专家持赞同意见,设置48%是符合我国以及浙江省民间融资的实际情况。”
“另外,在调研和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就此次立法曾到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牛太升补充道。
据记者了解,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负责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研究》项目编制(即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是于2013年2月6日通过专家论证和鉴定的。上述课题的直接成果即为《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
李有星指出,民间借贷利率在市场化的基调下,注意其利率限制要求,利率限制实际是在规范出借人的放贷行为,过高的利率对借款人和放贷人均不利,严重影响实体经济发展。
李有星解释说:“草案设定的借贷资金年利率不得超过48%上限,该利率并不是保护利率,而是处罚利率。”
李有星强调:“草案规定借贷处罚利率线是年利率48%,是表明政府干预的利率上限,以改变过去年利率超出120%也没有干预的局面。这个处罚利率线不是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
据记者了解,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通知》仅说明对于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并未界定其合法性。”温州金融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此前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