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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败诉判赔3.8万元 需48小时刊登声明赔礼道歉

2013年03月18日 11: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日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社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网易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3.8万元,并就部分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经济参考报社对《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等九篇涉案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转载,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为,被告在转载《王健林:一个人的10个亿  22年造“万达”综合体》等八篇涉案作品时,虽注明来源为“经济参考报”,但未经授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在转载《通胀期要比想象来得长》一文时标注来源为“中国新闻网”,未注明该作品最初刊载的报刊出处,其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和侵权,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外,还需在其经营的网站www.163.com新闻中心频道首页以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据悉,自2008年至2012年的五年间,网易在未获经济参考报社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转载和使用后者版权作品数千篇。经济参考报社几经交涉,网易不仅没有停止侵权行为,反而在此后的使用和转载过程中故意修改或删除文章真实来源与作者姓名,使其侵权行为更加隐蔽。经济参考报社在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后,于2012年7月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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