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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照明或面临30逾家上市公司联合巨额索赔

2013年03月15日 08:2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吴黎华

  对于向来是A股市场上“好学生”的佛山照明来说,由于其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引发的麻烦才刚刚开始。《经济参考报》记者从相关律师处了解到,在行政处罚结果出来之后,针对佛山照明的民事索赔诉讼征集进展顺利,佛山照明将不得不面对潜在索赔投资者高达上千人、索赔金额在数千万元以上的巨额民事诉讼索赔。

  这仅仅是上市公司投资者维权运动的冰山一角。A股市场层出不穷的信披违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违规行为让投资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在现有的诉讼机制下,相对于庞大的股民基数而言,进行维权的股民人数仍然较少。不过,在《证券法》修改的大背景下,这种投资者缺乏司法救济手段的情况正有望得到改善。

  佛山照明面临巨额索赔诉讼

  “佛山照明此前有A股市场‘现金奶牛’之称,很多投资者长期看好该股,同期公司登记股东人数将近16万,此次曝出隐瞒2亿元关联交易丑闻,且违规时间长达两年之久,预计具备索赔条件投资者至少有上千人,公司即将面临巨额索赔诉讼。”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在针对佛山照明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投资者受损的民事索赔股东征集中,相关股东人数正在迅速增加。

  今年3月6日,佛山照明发布公告称,已于当日正式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对佛山照明及所涉及的相关高管进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2010年、2011年佛山照明在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上均存在违法行为。在2010年,佛山照明未依法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涉及金额4000万元。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包括香港天际、青海威力等15家公司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钟信才的儿子等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2010年,佛山照明与其中的施诺奇、上海亮奇、佛山泓邦、南海光明等9家关联公司存在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累计达7646.52万元,佛山照明没有对此进行披露。另外,佛山照明还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事项,其中共同投资事项涉及金额2550万元,共同增资涉及876.93万元,收购股权涉及61.08万元。

  而在2011年,佛山照明也存在严重的信披违规问题。一方面,佛山照明未及时披露向关联方提供借款事项,涉及资金2500万元。另一方面,佛山照明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8321.02万元。总的来看,2010年-2011年,佛山照明信批违规所涉及的总金额已经达到了2.60亿元,其中仅日常关联交易就达到了1.60亿元。

  厉健律师表示,佛山照明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起诉索赔,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佛山照明存在多项虚假陈述行为,可能存在多个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初步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0年7月1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2年7月6日(即佛山照明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最终应以法院认定为准。他提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2年7月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佛山照明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的投资者,可对佛山照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税金及利息在内的损失,本案由广州中院管辖。

  30余家上市公司可成索赔对象

  实际上,在“3·15”到来之际,A股市场多起因为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可能引发的民事诉讼正在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除了佛山照明之外,包括绿大地、万福生科等多起轰动资本市场的造假、信批违规等案件下一步也有望成为股民维权的焦点。

  据介绍,投资者目前可以诉讼索赔的上市公司约30余家,包括五粮液、绿大地、武昌鱼、彩虹精化、鲁北化工、宁波富邦、宝安地产、江苏三友、科达股份等。这些公司的共同特征有四点:一、这些公司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已被证监会或财政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二、这些公司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损失惨重,例如:绿大地、鲁北化工等;三、这些公司的违法行为,是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毒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严惩;四、这些公司已经或即将面临股民索赔诉讼,最终索赔人数和金额、判决或调解结果,对公司很长一段时期的业绩、股价将有重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包括五粮液、江苏三友、钱江摩托、*ST银河、科达股份等上市公司的诉讼时效已经快要到期。以五粮液为例,厉健表示,“五粮液”证券索赔诉讼时效将于2013年5月27日届满,提醒权益受损的股民尽快起诉,如未及时起诉股民将丧失获赔权利。厉健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五粮液存在多个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只要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股民均可提起索赔:一、在2009年3月17日至2009年9月9日期间买入五粮液股票,并在2009年9月9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二、在2007年11月30日至2009年2月18日期间买入五粮液股票,并在2009年2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三、在2008年1月4日至2008年2月28日期间买入五粮液股票,并在2008年2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四、在2008年2月28日至2009年8月18日期间买入五粮液股票,并在2009年8月18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

  除了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的上述公司外,律师同时提醒,股民应当高度关注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包括:万福生科、超日太阳、康达尔、贤成矿业、朗科科技、永安药业等公司。一旦证监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马上起诉索赔。

  以最近成为资本市场焦点的万福生科为例,该公司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2008-2011年的四年间,88.4%的净利润是虚增的。由于可能存在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数据调整后出现连续三年亏损或净资产为负等情形,该公司股票正面临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律师表示,一旦行政处罚结果出来后,凡在2012年9月14日之前买入,并在2012年9月1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股民都可以进行索赔。

  据介绍,自2001年彭淼秋诉嘉宝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首次获赔以来,大约80%以上的原告通过调解或判决,获得了部分或全部赔偿,赔偿的方式包括现金或股票。标志性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有东方电子、银广夏、杭萧钢构、东盛科技、大庆联谊、科龙电器等六大案。其中,杭萧钢构案在2012年3月被最高法院评选为“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位列第一。在过去的2012年,股民诉东盛科技、ST沪科、夏新电子、中弘股份、新嘉联等案大都获得赔偿。

  “事实上,大部分被起诉的上市公司赔付能力良好。”厉健表示。例如:2012年五粮液净利61.93亿元,预计五粮液股民索赔金额只有几千万元,即便索赔金额几亿元,上市公司也有足够的赔付能力。初步统计,大部分案件索赔总金额只有几百万元,很少有上千万元,再加上调解的时候,原告可以适当让步,因此,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有能力支付赔款的。另外,由于“壳资源”的价值,一些ST公司甚至即将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也是有能力支付赔款的。例如,股民起诉夏新电子(现更名为象屿股份)索赔,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12年6月象屿股份发布公告称,部分案件经法院一审已调解结案,该公司同意向曹玉山等56名原告赔偿合计117万元。如果证监会或财政部处罚决定中认定公司高管、中介机构负有责任,那么,股民在起诉上市公司时,可以附带起诉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管、中介机构。

  据介绍,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有三特点,索赔依据很明确、胜诉概率比较大、维权成本比较低。近10年来,全国约有1.2万股民起诉了6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金额约12亿元,其中,80%的股民获得部分或大部分赔偿。例如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东方电子案”,全国约7000股民起诉东方电子,索赔金额4.42亿元,经青岛中院主持调解,股民获得市值约3亿元的东方电子股票。

  民事索赔行政前置程序或取消

  历年来的股民证券索赔主要集中在虚假陈述领域。对比上市公司登记股东人数,真正起诉维权的股民人数仍然很少。这种情况主要还是与国内中小股民依法维权意识过于薄弱有关。不过,这种情况正在逐步发生变化,除了股民们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加强之外,在监管层乃至法律层面,更加简化的索赔程序也正在酝酿中。

  公开资料显示,历年来的股民证券索赔主要集中在虚假陈述领域。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约有1.2万名股民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索赔,涉诉标的额约12亿元左右,约有60家因虚假陈述被处罚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诉,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等几家国际著名审计机构也被列入被告中,涉及有管辖权或被指定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48家中的30家。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上述具体的个案中,对比上市公司登记股东人数,真正起诉维权的股民人数仍然很少。初步统计显示,虚假陈述案件中,起诉上市公司的股民通常只占股东总人数的1%-2%。例如:杭萧钢构案,登记股东人数约2万人,起诉索赔的股民仅127人。华盛达案,登记股东人数约2万人,起诉索赔的股民仅49人。新嘉联案,登记股东人数大约1.6万人,起诉索赔的股民只有29人。

  业内人士分析称,这种情况主要还是与国内中小股民依法维权意识过于薄弱有关。国内绝大部分股民都不会去关注《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更没有想过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自己遭受损失可以依法索赔。而且,股民获取维权信息的途径太少,主要来源于专业律师的一些征集报道。此外,股民分散在全国各地,损失金额大小不一,加上精力、诉讼成本、诉讼周期、执行难等方面的重重顾虑,导致绝大部分符合起诉条件的股民没有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不过,这种情况正在逐步发生变化,除了股民们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加强之外,在监管层乃至法律层面,更加简化的索赔程序也正在酝酿中。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3月10日公开对媒体表示,在《证券法》的修订当中,建议取消证券民事诉讼行政前置程序。

  宋丽萍表示,在现有的民事索赔诉讼中,投资者必须等到证监会认定处罚完了才能进行民事诉讼,在这个过程中投资者得不到救济。“但这是投资者的权力,他提出诉讼,法院应该独立判断是否受理。”她说。宋丽萍还建议,应当扩大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目前只有虚假陈述的案件才受理证券民事诉讼,投资者因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资金占用、违法承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都应该纳入证券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吴黎华)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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