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民政部昨日下发通知,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内地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
根据通知,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及经营实力,至少有一个服务提供者具有在香港、澳门从事3年以上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的经验。
在程序上,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自7月1日起,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和变更需先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后,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