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先后启动并平稳运行,支持了一批优质中小、科技、民营企业,促进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但在实践过程中,出现限售股限售期满大量减持的情况,影响到控股权和管理层的稳定,扭曲了原有市场化机制作用,不利于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亟待规范。
现行计税基准不利于鼓励股东和高管长期持有。第一,按照目前对限售股转让的规定,不论持有时间长短,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所得扣除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第二,限售股解除限售后,持股人如继续持有一段时间,解除限售至时机转让时段的增值部分也要缴纳所得税,相对其他投资者而言增加了税负。
进一步优化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考虑是尽早引导、明确预期,灵活使用、逐步优化,在实现税负公平同时,鼓励限售股长期持有,减轻解禁减持对资本市场运行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于创业创新的重要作用。
建议充分借鉴《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原则精神,逐步优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手段的引导调节作用。
一是根据持有期限长短采取差别化税基,激励长期持有。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对应纳税所得额采取按一定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例如,作为一项阶段性安排,对于高管或股东IPO前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从解除限售之日起计算,持有一年以内减持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0%计算个人所得税;持有一年以上减持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75%计算个人所得税;持有三年以上减持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计算个人所得税;持有五年以上减持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算个人所得税。即限售期满后继续持有时间越长,实际税负就越低。
二是采用限售股解禁之日价格和实际减持之日价格孰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促进税负公平。股权分置改革后,全部股份都是流通股份,限售股期满解禁后,在法律上和非限售股并无差别。如果限售股时机转让时的股价低于解禁之日的股价(按复权后可比口径),则按至时机转让时的价格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果限售股实际转让时的股价高于解禁之日的股价,则按至限售解禁时的价格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即限售期满后的增值部分税负与其他投资者一致。
三是积极研究推进差别化税率政策,鼓励创业创新。到2020年,我国要实现经济总量和人均收入翻一番,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而资本市场对于实现这一目标非常关键。差别化税率有利于吸引民间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在国外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现实需求。对于税率涉及全国人大修订税法的问题,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积极研究和推进实施,对持股期限较长的资本利得采用较低的税率,逐步完善差别化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