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花了500多元买了两盒减肥药,回家却发现是假药。记者昨日获悉,卖假药的商场被房山法院判付10倍赔偿给消费者。
原告张先生称,2010年10月,他花了592元在房山区一商场买了“极瘦”和“苹果醋”两种减肥品。回家后,张先生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发现减肥药上标明的“产品批号”、“卫食健字”等信息,网站上显示的均不是自己买的减肥药。张先生便向药监部门举报了两种减肥药。
接举报后,房山区药监局向产品标识的生产地药监局核实这两种减肥品,该地竟没有所谓的生产厂家,药品中标注的厂家地址没有,产品系假冒。
张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遂要求商场10倍赔偿。
最终,房山法院判决该商场返还原告张先生592元货款,并支付赔偿金5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