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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囧》涉嫌侵权“囧途” 徐峥:会给大家交代

2013年03月04日 15:59   来源:中国青年报   

    《人再囧途之泰囧》》(以下简称《泰囧》)创下12.6亿元华语票房纪录后,却惹来官司——前日,作为《人在囧途》的版权持有者,武汉花旗影视制作公司在北京举行发布会,一纸诉状将《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光线影业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后者涉嫌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昨日下午,导演徐峥在某颁奖礼上就此事回应称:“还不太了解情况,稍晚会和光线公司给大家一个交代。”而被告方之一的光线影业负责人也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需要公司法律部门的鉴定后才能发表相关意见,目前暂不方便回应。”

    原告开炮

    《泰囧》涉嫌侵权“囧途”

    《泰囧》自去年12月12日上映后,最终拿下12.6亿元票房,并刷新了华语片票房纪录。关于片名和主演,很多观众都会联想到2010年由徐峥与王宝强主演了一部小成本电影《人在囧途》,该片在当时收获了约5千万元的票房和不错的口碑。

    前日,《人在囧途》片方武汉花旗影视制作公司却在北京某律师行举行新闻发布会,状告《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北京光线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

    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被告将影片定名为《泰囧》,并在宣传片中不断将《人在囧途》中的徐峥和王宝强的镜头与《泰囧》中两人的镜头切换、比较,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是有关系的,《泰囧》是《人在囧途》升级版、第二部、续集等,使观众误认为是《人在囧途》原出品人、原班人马打造的续集,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代理律师还认为:“经过比对,无论从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同或相似,被告的剽窃行为构成侵权。”

    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至于原告方要求的赔偿金额,其代理律师并没有在发布会上做出说明,坊间有消息称赔偿金额高达1亿元。

    被告态度

    导演徐峥:会给大家交代

    虽然在原告方的起诉对象中并没有把《泰囧》的编剧、导演兼主演的徐峥单独列为被告,但记者调查发现,被告方之一的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就是徐峥本人。羊城晚报记者也在昨日拨通了徐峥的经纪人刘女士的电话,对方回应称:“还不清楚事情原委,我正在开会,不方便讲电话,请稍后联系。”

    昨天下午,徐峥出现在《青年电影手册》颁奖礼上。对于《泰囧》被诉一事,徐峥回应称:“我还不太了解情况,稍晚一些会和光线公司一起给大家交代。”而被问到原告方现在才起诉,如何评价这种行为时,徐峥表示自己不方便发表任何看法。

    光线影业:目前暂不回应

    作为被告方,光线影业一直没有做出任何回应。昨日,羊城晚报记者再次连线光线影业负责媒体事宜的李先生,他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得比较突然,对方在此前也没有沟通过。所以我们还不太清楚对方提到的一些细节问题,这需要公司的法律部门鉴定后才能做出回应,而目前还没有进行到这一步,所以不太方便做出任何回应,请大家谅解。”

    而作为率先提起诉讼的原告一方,武汉花旗影视制作公司在前日举行完发布会后便不再通报任何细节,甚至连发布会后的媒体采访也都统统谢绝。

    【律师说法】

    版权持有者有权提诉讼

    就本案涉及的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一事,羊城晚报记者向相关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咨询。有律师解释说:“本案应该首先厘清谁是《人在囧途》这一电影的版权持有者。如果的确按武汉花旗影视公司所说,他们是版权的持有者,那么一旦他们认为《泰囧》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就完全有理由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两年)内提出诉讼。”

    至于原告方声称《泰囧》还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观众一事,该律师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那么这就需要原、被告双方来举例主张自己的立场,最终由法院来裁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被告方理应赔偿相关损失。”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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