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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当心“过期作废”

2013年02月27日 08:50   来源:山东新闻网   

    付先生来电咨询:“我父亲2010年初因意外受伤住过一次院。而最近,我在家收拾东西,偶然发现他2009年投保的意外医疗险保单。听有些人说,保单过了这么久已经作废了,我是否还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呢?”保险顾问张驰指出,报案时效有限制,但理赔时间无过期之说。

    《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一般指长期寿险或者死亡、伤残等给付性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一般是指医疗、津贴等费用补偿型赔付性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以上时间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根据付先生父亲的投保情况,请求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已过,无法申请理赔。

    张驰指出,报案后进入理赔程序,理赔时间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若超过理赔申请时效,一旦发生理赔纠纷,客户将失去了诉讼的权利。张驰提醒,为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要定期整理自己的保单,并注意索赔的有效期限,一旦出险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理赔,以免错过理赔时效,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实习生王梓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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