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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收水污染税 实行差别税率

2013年02月19日 07:56   来源:人民日报   任国征

    经济日报深入探讨水资源保护很有意义。2月18日,经济日报今日财经版“回音”栏目刊登的《像监测PM2.5一样监测地下水污染》提出,“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笔者认为,监控仅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要真正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征收水污染税是当前可以选择的有效手段。

    水污染税是重要的环境保护税,也是防治水污染国际通行的政府调节手段。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研究推进包括水污染税在内的环境保护税改革。已列入立法规划的《环境保护法》的条文修改也重点提出,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制度。

    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水污染税的纳税对象应为从事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税率设计应根据污水排放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污水排放危害程度大的税率要呈阶梯型地明显高于危害程度小的税率。为体现税收效果,可增加为解决缺水问题的水资源税作为配套。

    水污染税在实施上可以首先选择工业污水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水污染税的征税范围。与此同时,水污染税可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税收应作为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治理水污染方面的开支。这样一来,防治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的良性循环就会形成。

(责任编辑: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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