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成功简化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后,国家外汇局在新年再度简政放权,于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便利境外上市外汇管理,大幅简化业务手续和审核材料。
《通知》规定,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登记手续完成之后,即可通过银行办理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无需再经外汇局核准。
此外,《通知》指出,境内公司回购其境外股票,可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境外资金,也可境内汇出资金。需由境内汇出的,可凭列明了相关回购信息的境外上市登记证明,到银行办理资金划入其回购境内专用账户及汇出境外的手续。
据了解,此前境外上市外汇管理缺乏系统、完善的法规文件,管理也是基于企业主动登记。2002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数次调整,此次外汇局整合完善了境内公司境外上市项下的外汇管理政策,在内容上突出“便利化”原则,强调以登记管理为核心,大幅简化业务手续和审核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