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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借重组超募资金加一道紧箍咒

2013年02月08日 07:37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但如有新增配套融资,应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证监会有关部门近日的上述表述显示出了理性判断。

    笔者认为,上述表述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化。另一方面也提醒了投资者,炒作重组概念不可取,价值投资才是正道。

    首先,新增配套融资需要透明化。毫无疑问,需要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但如果借重组超额再融资,其目的不言而喻。因此,在证监会审核期间,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并不构成上市公司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新增配套融资,则将被视为新重组方案,应履行相关程序。如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以提高公司整体质量和获利能力为目的,通过各种途径对企业内部和外部业务进行重新整合的行为。笔者以为,主要应当是将存量资产的进一步优化配置,提升上市公司产业竞争能力和未来预期盈利能力。按照现行规定,重组过程中,用有限度的增量资产配合,实现重新整合,确实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上市公司资源优化配置,提升重组效率,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但应严防以重组名义超额募集资金。

    其次,投资者应警惕借重组机会超额募集资金企业。实际上,炒作重组概念股,高收益与高风险的如影随形。如果不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盲目跟风炒作,最终可能与此类上市公司一起一败涂地。

    在当前的股价水平下,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透明化必不可少。如新增配套融资,同原重组方案相比,股份数量的增加将造成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动,这与前次重组股东大会表决时的数据已不一样,且定价基准日也不同。因此,如有新增配套融资,应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且应按照现行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笔者以为,对于新增配套融资要求履行股东大会审议以及重新报送和作出公告,这将有效利用时间成本遏制短期炒作重组概念股的可能性。同时也为盲目跟风炒作重组概念股的投资者及时降温。基于关注上市公司内在增长动力的价值投资才是正道。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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