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监会审核期间,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并不构成上市公司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但是,如果上市公司新增配套融资,则将被视为新重组方案,应履行相关程序。
5日,证监会上市部有关负责人在回答上市公司提出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的咨询时明确表示,目前的制度要求是配套融资总额不超过重组方案的25%,因此调减和取消配套融资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融资。
负责人同时表示,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讨论重组方案是否需要配套融资时,论证较为充分,正常情况下,不会有遗漏配套融资的情形。
但他也指出,如新增配套融资,同原重组方案相比,股份数量的增加将造成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动,这与前次重组股东大会表决时的数据已不一样,且定价基准日也不同。“因此,如有新增配套融资,应视为新重组方案,应重新确立定价基准日,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通过后,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报送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同时作出公告。
201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允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因为这样做有利于减少并购重组审核环节,有利于提高并购重组的市场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