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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消费者遭遇信用卡年费陷阱 背负信用污点

2013年01月18日 14:44   来源:新思路投资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本周三,我们的节目报道了武汉的段先生今年1月9日意外接到工行催缴欠费电话:因为信用卡忘记缴年费、产生500多元的账户欠费,他被纳入了央行征信系统黑名单。

  节目播出后,我们又陆续接到多位消费者投诉,说自己遭遇信用卡“年费陷阱”。

  湖北武汉的黄先生也是在刚上大学时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的信用卡。他说,当时他只知道这是一张储蓄卡,因为透支额度只有10元,而且这10元该如何使用,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他,所以他一直就把这张卡当做储蓄卡使用。

  黄先生:2007年的1月6号那个时候办的,当时他们也是到我们学校里面来办,他跟我们介绍了这是一种储蓄卡,名字叫“猪福卡”,取一个谐音。他跟我们介绍的时候蛮简单,说是储蓄卡带有透支功能,当时没有跟我讲是信用卡,也没有跟我们说清楚日后还要收取年费的。当时我就考虑到工商银行办一张卡。

  记者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时发现,关于工行的猪福卡,投诉的人不少。猪福卡是一张贷记卡也就是信用卡。从投诉贴中显示的学校所在地看来,办卡的大学生遍布全国。记者注意到,这个卡主要针对的是当时各高校在校生推出的。网上投诉的帖子,大部分也确实是2007年入校的大学生发布的。他们都是在工作几年后要办理信用卡或房贷、车贷时,意外发现自己已经背上了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大部分帖子还提到,这张猪福卡在办好后,从来就没有使用过,所以早就忘记了它的存在,所以没想到还要缴年费,更有想到竟然在毕业几年后才知道自己这张卡的账户欠费,而且已经产生信用“污点”。帖子中大部分人都抱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很难消除,这张“猪福卡”实在是害人不浅。

  黄先生就是在办理房贷的时候得知自己账户欠费、并已经被纳入央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的。

  黄先生随后找到工商银行,开具了一份证明文件,证明自己不是恶意透支,以为这样就能够取消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但是黄先生得到的最终答复是,这张猪福卡他要再使用3年,并且到达一定消费次数后,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才能自动消除。黄先生说,工行这样的处理方案他不能接受,但是现在又没有其他办法解决不良信用记录问题,如果不消除信用“污点”,接下来要办的车贷等会遇到很多麻烦,他因此十分心急,想要尽快找到解决办法。

  黄先生:2011年我准备买房,去银行贷款,银行说我没有资格贷款,说有一条不良记录被拉入黑名单了。我当时还不知道哪个银行,最后找出来是工商银行,在贵阳办的。之后我就在贵阳市的发卡中心工商银行,去跟他们反映这个情况,他们也跟我们出示了证明,说我拖欠的年费没交。因为当时不知道这个卡的使用功能导致欠费,不是恶意透支,我就问工作人员,能不能帮我到人民银行把不良记录消除。他们说办不了,这个记录已经有了,就消除不了,必须得再把他们那个卡继续正常的使用三年时间才可以消除。我觉得这个蛮不合理。本来是我用它这个卡就导致了这一系列的麻烦,最后还要让我使用三年才能够自动消除这个记录,这是不是有一点太霸王条款了。而且当初来介绍这个卡的时候,虽然是学生,应该解释好这个卡的功能以及以后需要注意的什么东西,他什么都没有解释清楚。

  黄先生说,他近期又和工行客服联系过。客服的回复仍然是: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不能消除,要以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为准。那么,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究竟能不能取消?又应该如何取消?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拨通了工行的客服电话。

  记者:要办工行贷款什么的,这个信用记录怎么取消呢?

  工行:就目前推出新政,这个卡还在的话,继续用两年之后它就会有更新,然后就没了。目前您办贷款的银行是什么银行?一般是您当时办卡的那边能够帮你出具一个非恶意消费证明的话,可以再跟银行再商量一下。

  记者:他是给我出了一个关于客户工行信用卡信用状况的说明,里面也说明了现在已经全部归还了,卡的状态正常,但是现在人民银行还是不能取消信用记录。

  工行:这边的通知是如果你要取消这个记录,就要继续用卡保持两年以上,这样才会更新。期间不要拖欠,按时还款就可以了。

  记者:还有没有什么方式能取消这个信用记录。

  工行:通过银行这边得到的消息就是这样了,如果人民银行他们有另外的政策还没有通知到。

  近期,长期在国外的李先生也投诉说自己遭遇信用卡“年费陷阱”。

  李先生:我在2012年12月22日收到95588打来的短信,告诉我将于2013年12月21日扣收年费,账户外地累计消费2000元。如果累计消费20万元就可以减免单位年费。

  收到这一封短信以后,我很诧异,马上打电话询问。后来才想起来,在2009年的时候,我买了一辆车,大约30多万钱,都是通过工商银行转帐,后来他们告诉我说已经够标准了,还给我办好金卡。我当时觉得既然工商行还是很值得信任的,另外他也说了好多可以办卡的好处,比如到车站、飞机场可以免费享用他们的贵宾室,最主要是到工商银行排队办理业务可以提前办,我就办了。但是年费的事没人跟我讲,如果跟我讲了的话,我肯定不会办。

  这个卡我实际上也没怎么用,一直到去年底银行给我发短信,我才看到有年费。后来我就到95588投诉,就问这个事怎么回事,他们就说你办的这个卡第一年免费,第二年就要收取年费,一年2000。我就觉得挺纳闷,每次我们消费多少,银行都给我们一个反馈。我现在已经累计11个月的卡费,已经达到1833元了,期间没有任何一个人告诉我,没有任何的短信提醒。

  得知欠费后,李先生联系工行客服,询问为什么不及时提醒?对方回复需要定制这项服务才能提醒。但是为什么到了1833元还照样提醒,李先生坚持要讨个说法。

  李先生:他们银行储蓄所的主任来跟我联系,提出了两种办法,一个是积分,第二个是要消费二十万。我上哪去消费二十万,这两种办法你在当时办卡,没有任何人提示我,现在这两条我都做不到。为什么你这个年费达到1833了,我们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他们主任说的属于信用卡中心的事,他们也不清楚,也没办法。

  面对这些信用卡年费陷阱,消费者该怎么办?中华工商时报总编室主任张立栋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宏对此进行评论。

  银行现在存在的问题就是收费的意识很强,告知义务的意识很淡。那么,工行有没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欠费的事呢?

  刘志宏:这个银行应该是有这个义务的。作为这种公平交易来讲,银行的目的不是希望消费者要产生不良信息,作为正常的经营,有这个义务及时提醒消费者。当然如果三番五次的通知,你继续欠费,那就不是银行的问题了。目前案例里面像这种极其不负责任的放任消费者去忘记也好,或者什么也好,这样是不妥的。

  湖北的黄先生已经到工行开了证明了,证明他不是恶意欠费,并且也证明了黄先生已补交了所有的欠费,这个时候是不是应该为黄先生清除掉信用的污点?

  张立栋:如果证明黄先生本身是没有故意的,然后是银行方面责任的话,那应该是银行主动替黄先生去消除这个信用污点。因为个人是很难直接和消费征信系统进行对接的,最后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其实就是说银行还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态度,即便是承认了责任,最终还是把包袱甩给了消费者。

  现在黄先生得到的最终答复是,他需要再使用这张银行卡三年并且达到一定的消费次数之后,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才能够消除,而北京的李先生得到的答复是他需要在信用卡上再使用20万块钱,然后才可以消除这个信用不良记录这是消除不良记录的必然途径吗?

  张立栋:我想这个就明显的是一种强制消费。李先生他是交了年费,其实交这个年费完全是迫不得已的,因为他也担心这个事情给他的信用记录造成污点,所以我想这里面如果没有事先进行约定,那么银行单方面收取年费就属于一种强制消费。

  刘志宏:其实银行它现在的目前就是按照征信管理条例规定,那么就是说一切都是由电脑去操作,按程序没有人为的。如果一旦被记录进去任何人没有办法去掉了,,这些东西都是按照电子程序来弄的。但是作为银行来讲,在最初给消费者发卡的时候,在推销这种卡的时候,某些工作人员确确实实是对消费者没有进行如实的告知,详细的告知,我认为银行不应该这么生搬硬套的坚持这种情况,还是应该分清情况。像李先生、黄先生毫无任何恶意的透支、欠费的情况,应该有一个处理办法。那么还是应该成立一个投诉部,积极的听取消费者到底是什么情况。比如银行已经给黄先生开了一个证明,证明他不是恶意欠缴,在这种情况下你让他继续背着污点,我任何一个善良的消费者都是不能容忍的。

  个人征信的信用污点会给消费者带来很严重的影响,比如办理车贷、房贷。现在无论是四大国有银行还是下边的小银行,屡屡给消费者造成很多的问题,症结到底在哪里?

  张立栋:症结就在于对于银行方面的约定,我们的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个比较宽容的态度。最多就是到了消费者维权非常激烈的情况下,可能是银行才进行个别处理,并不形成规范处理。所以我觉得对于信用卡业务,必须有明确的基于法律法规层面的严格的规定,以消除类似的事情再度发生。

  相关材料:

  截至去年6月初,央行牵头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为全国1821万多户企业和8亿多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

  征信条例立法起始于2002年,当时由央行牵头、十几个部委参与建立了征信工作小组,开始研究提出《征信管理条例》草案。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分别在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先后两次针对《征信管理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1年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征信信息期限的表述修改为:“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应予删除。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惯例,这个条例经简单修订后将很快发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对征信信息期限的表述会不会发生变化,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王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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