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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自主选择信息披露平台

2013年01月09日 07:03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三个配套规则,并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根据配套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应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但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这三个配套规则分别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具体看,《信息披露指引》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定向转让说明书不再分别出台专项文件,而是统一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最低标准。

  《信息披露指引》要求,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业务与产品、财务状况等。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数量。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的需求,更加详细地披露公司的其他情况。

  在信息披露平台的选择方面,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本着股东能及时、便捷获得公司信息的原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但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在指引的基础上,对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更详尽、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按照从高从严的标准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申请文件指引》主要规定有: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核准时需要编制和报送的申请文件目录。公司应当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采用必备条款的形式,内容主要体现《监管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做具体条款规定,只做原则性要求,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落实。

  对于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交易场所可以在上述监管指引的基础上,在挂牌准入、信息披露、章程内容等方面制定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遵守交易场所的规定。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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