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3日讯今日,德意志交易所集团中国区首席代表毋剑虹先生应邀做客中国经济网,介绍在德交所上市的相关情况。在访谈中毋剑虹先生表示,责任下放制和运营与监督分责制确保交易所运营的公正与透明。
毋剑虹表示,在德意志交易所上市要满足德国交易所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上市企业必须有至少一个保荐人,这个保荐人必须是德国七个地方交易所任何一家交易所的会员,并获得保荐和承销的资格。保荐人要和企业共同制订和递交招股书。在德国上市审批实行备案制,最重要的是所需要的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并且在一些方面与中国要求不同,比如:并不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必须三年连续盈利,企业暂时不盈利甚至亏损都可以在德国上市,关键是企业业务发展目标能够使将来的投资人信服,使投资人相信这个企业有希望,愿意认购这个企业的股票就可以上市。但如果招股说明书因有虚假、不真实的内容而对投资人造成危害,保荐人和企业要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由于弄虚作假对投资人造成的损失。
毋剑虹表示,现在的金融机构或者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际性企业最赔不起的就是诚信,一旦在这方面出了问题将没有继续生存的可能性。过去的几年中,美国一些倒闭的大的企业都属于这种情况。因为企业的年终财务报表一定要通过财务审计的认证,一个作弊企业会因作弊而破产,而为这个企业出具认证书的审计公司也会因自己的错误受到影响,不管是在哪种情况下出具的不实证明。一夜之间,一个企业,一个银行,一个审计公司就有可能解体,这样的案例很多。而德国股份制企业实行双轨制,经营管理层和监督层不能由同一个人来担任。君子慎独,两个人在一起无形之间就是一个监督,制度的完善会给在制度下存在的人一定的约束和支持。比如,在德交所内部构架中还有一个很有趣的例子就是:根据德国交易所法规定,交易所内部设有一个交易监察部门,专门负责监察市场参与者的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此交易监察部门虽然是嵌入在德交所内部的具体业务部门,由交易所为部门员工发工资并提供基础设施,但此部门人员的任免则是由交易所所在的德国黑森州经济部来决定,以此确保监督部门员工工作的绝对中立性,并给予执法充分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