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草案:符合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

2008年09月02日 09:14   来源:金融时报   王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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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是通过商业的方法,集中社会资金从事有关灾害损失等人身与财产保障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保险市场保持了快速发展势头,2007年全国保费收入达7035亿元,目前全国100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资产约3万亿元。与此同时,保险业和保险经营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与问题,迫切需要对保险法作进一步修改。8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加强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规定比较全面,符合并适应了保险业改革及发展的需要。

    范徐丽泰委员说,立一部法律,一方面希望保险公司能够运作得更好。如果在法律上对保险公司的限制太大,保险公司就不能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如果对保险公司的限制太少,保险公司赚钱太容易,那么,保险公司将来也没有能力与外国保险公司竞争。另一方面,法律要有效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在立法时必须在这两方面找到一个平衡。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保险业应该更加开放,应增加一些逐步加大开放力度的内容。

    明确保险当事人的权责和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重。王万宾委员说,保险法修订草案应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他建议对保险公司的设立要增加对被保险人负责,讲社会诚信,规定要有一定的经营业绩。

    吕薇委员说,监管的重点应放在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以及保障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上。第5章关于保险业监管规定中,首先应该明确监管的基本原则,要让大家知道监管要遵从什么原则,如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原则等。还应明确基本的监管内容和范围。这样不仅保险公司明白哪些地方要受到监管,而且老百姓也可以清楚知道哪些是属于监管的范围。

    马福海委员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里没有规定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法律责任,他建议增加“保险合同约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的内容。

    辜胜阻委员说,立法应考虑前瞻性,现在保险公司已经成为股市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监会规定,不得超过10%。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实际上,从保险、银行、证券发展的规律来看,将来会出现综合性的混业经营。所谓前瞻性,就是要为今后保险业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

    乌日图委员说,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内人身保险市场出现快速的增长,一方面是资本市场的低迷,国内投资者购买带有投资理财型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与国外热钱的流入有关。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人民币和美元利率倒挂以及经济基本面存在差别的情况下,购买理财型保险产品,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这对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却有很大影响。他建议,应从法律上对此作出一定的限制。

    张少琴委员说,保险基金由原来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扩大为买卖债权、股票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扩大了,风险也就增大了。因此,在第5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中,应该加大对保险公司投资结构风险控制信息的披露和监管。对于保险公司的监管必须得力,对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操守、道德品质以及经营能力,一定要用高标准要求。

    庞丽娟委员说,保险资金的运用,既要考虑增值,考虑到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必须考虑稳妥、稳健,把安全性作为第一原则。建议对保险资金的运用,特别是买卖债券和股票等的数量,尤其是种类和管理等作出更明确、具体、稳妥的规定。

    庄先委员说,“理赔难”是保险工作中很重要的问题。但整个草案侧重于保护保险人,而对于投保人这个相对弱势群体来说,则有些不足。建议第2章“保险合同”中增加保护投保人的条款。

    陈骏委员说,被保险人能否获得双重补偿的问题,保险法应该给予明确。比如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成立时,被保险人能否同时获得双重赔偿,需要保险法予以明确。建议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时间要明确期限,以免保险人以各种理由拖延赔付时间,在期限上有一个明确规定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委员们认为,保险法是1995年公布的,这些年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业的外部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保险活动逐步深入到社会的各领域、各层面。另一方面,保险业发展的空间非常大,为规范保险业健康发展,促进金融系统的完善,有必要对现行的保险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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