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原因制约 国内期货行业股权激励无法看齐国际
2008年05月28日 09:2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钟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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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期货公司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使得期货公司缺乏公开透明的管理层股权激励,而这无疑已经影响了国内期货业的行业竞争力的提升。"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期货公司经理层股权激励缺失现象,上海通联期货副总经理王智宏如是说。
对此,几乎所有接受采访的期货业高管均表示认同。南华期货总经理罗旭峰更是直言不讳,金融机构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是国际惯例,是已经被验证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要让管理层尽最大努力提振公司业绩,就必须使管理层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而要达到这一目标,股权激励计划可谓良策"。
然而,根据记者了解,由于种种原因,国内期货公司的管理层股权激励一直滞后于其他金融机构,更无法与国际普遍的做法相提并论。
三大原因制约
对于具体原因,业内人士认为,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滞后,长期以来期货行业发展景气度不高,期货公司盈利能力偏低,以及至今尚无一个合理、有效的范例可供借鉴这三大方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下称'《条例》和《办法》')对期货公司股东必须为法人的规定无疑将公开透明的股权激励计划之门关闭,取而代之的只能是隐晦的'曲线救国'模式,这直接阻碍了期货行业股权激励模式的探索进程。"对此,一家期货公司总经理颇有怨言。
而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亦认为,这样的规定应该尽快修改,"可行的方式是,规定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必须为法人,但可以允许自然人成为公司股东"。
"其实从性质上而言,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没有太大区别,凭什么证券公司股东可为自然人,而期货公司没能享受同等待遇?"胡反问。
除了法律因素,另外一个影响期货公司延缓推行股权激励的则应归咎于期货行业本身的羸弱。
"由于监管层长期以来实行对期货行业的整顿与规范,导致期货业在相当长时期内都处于大面积亏损状况。在这种情况下,期货公司股东的投资本身都处于入不敷出的情况下,要想推行股权激励,无疑是天方夜谭。"王智宏称。
实际上,长期以来,单一的经纪业务使得期货公司的经营业绩几乎完全依赖于成交量。当市况清淡时,期货公司常通过降低手续费进行恶性竞争,从而引发大面积亏损,例如2001和2002年,全国期货交易额仅分别为3.02万亿元和3.95万亿元;2005年全行业亏损面已经达到85%左右。
"当时期货市场日益萎缩,股东赚不到钱,何来股权激励?"王认为,"相信随着股指期货的即将推出,这几年行业景气度的提升,未来股东的投资会有丰厚的回报,届时相关股权激励计划的推行也就可能水到渠成。"
最后,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目前法律的限制,使得期货行业至今没有出现一个非常合理而有效的模板,因此期货公司在此方面的"地下"探索无疑呈现出零星试验、徘徊不前的状况。
法规阴影下的三宗罪
事实上,一方面期货行业长期发展不景气导致了股东方对推行股权激励感觉力不从心;但反过来,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法律的规定直接导致股权激励的非合规性,而这也让期货公司经理层与股东和公司利益出现不一致,从而在业务拓展上积极性不够。这是期货法规不合理带来的第一个问题。
"缺乏股权激励,经理层就像是无根的草一样,没有归属感。"王智宏认为,"而这也是导致期货公司经理层的频繁跳槽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经理层走马观花式变换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期货公司的客户无法得到有效挽留,企业文化亦无法形成和传承,期货公司的业绩受到负面影响亦在所难免。
对此,胡俞越认为,期货行业属于高端行业,需要高端人才,这不仅仅是学院派人士才能胜任的,还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在近10年来,股权激励的缺失已经令期货行业遭受了优秀人才流失的重挫。
第二宗罪则是,《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使得期货公司的上市之路变得复杂化。"如果期货公司直接IPO,那么自然人就可能成为公司股东,而这无疑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采访的业内人士均如此认为。
因此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条文并不利于期货公司通过上市来做大做强。
最后一宗罪,按照某业内资深人士的观点来讲,就是为了规避法律,目前部分期货公司所实行的变相股权激励可能存在不菲的代价和潜在的隐患。
"例如,如果通过法人来代持股,那么企业在转让股权时,必须支付税收,额外成本的增加意味着这是一种不合理的制度设计;除此之外,尽管通过三种方式可以借道实施股权激励,但是由于法律并不支持,那么一旦经理层离职,那么法律纠纷可能产生,而且经理层的股权激励很可能得不到保障。这无疑让灰色的股权激励成为一张空头支票。"上述业内资深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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