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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兰州市物价部门了解到,从1月1日起,兰州市将按新标准全面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2008年以来,兰州市物价整体涨幅高于全国平均值,处于较高水平。为了更好的调控全市居民价格和发放政策性价格补贴,2008年底,兰州市对各类征收对象、行业的征收标准修订确定后发布,对11类行业单位,按其收入资金,行业性质,确定了不同征收比例。新确定的标准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物价部门的资料显示,截至目前,在甘肃省14个市州当中,除天水市和兰州市以外的12个市州仍未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为加大民生价格监管,价格调节基金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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